来源:盐田区人力资源局发布时间:2024-11-29
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深圳市新鹏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曾晓玲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盐劳人仲案【2024】41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至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295.8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度和2024年度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413.4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3123.3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以上裁决事项。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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