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田区人力资源局发布时间:2024-12-06
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深圳市飞兔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姚道千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盐劳人仲案【2024】49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5039.31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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