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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未发放高温津贴的法律责任

来源:盐田区人力资源局发布时间:2026-04-07

  答: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相关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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