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时间:2017-08-30
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是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捆绑的登记制度。商事主体要从事经营活动,无论其经营范围属于一般经营项目还是特许经营项目,都必须先将拟从事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在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含有特许经营项目的,还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前先取得许可审批文件。
存在弊端:
一是这样的制度人为地提高了取得营业执照的门槛,商事主体在未取得主体资格前,在主体身份、资金筹措、合同签订等方面均存在诸多不便。通俗地说,就像自然人出生证和工作证合一的制度,在一个人出生前就必须决定自己将来是做什么的,取得出生证之前要取得律师证、会计证等从业资格证明,但是在没有出生证的情况下考取律师证、会计师证的时候又面临着身份不明确的尴尬。
二是这种登记制度,赋予了营业执照确认经营资格的功能,干预了商事主体自由经营活动权利,在实践中不适应市场快速变化的客观环境,也容易导致经核准的经营范围无法反映经营者真实经营信息的需要,甚至对新兴业态的发展产生制约和阻碍作用,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利于商事主体的自主经营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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