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田区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19-11-19
根据《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自然灾害救济标准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 以困难程度为依据,标准如下:
(一)紧急转移救济费每人每天一般不超过10元。
(二)住房救济:
1.住房倒塌无家可归的,按照当地建房平均造价,每人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10平方米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金额;
2.住房部分倒塌、损坏的,按照当地维修房屋平均造价,每户一般不超过维修所需费用的一半;
3.符合五保户条件的灾民,安排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原则上不再救济单独建房,其应得的建房救济款划拨给相关敬老院用于建房和购买生活用具。
(三)口粮救济:每人每天500克大米。
(四)衣被救济:保证灾民有衣穿,重点救济御寒衣被。
(五)伤病救济:根据伤病和家庭困难程度适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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