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卫生健康局发布时间:2019-12-02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建立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每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保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落实。
职业病危害识别
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确定体检岗位和人员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结果,确定职业健康检查岗位和具体接触人群的范围和数量。
选择检查机构
选择并委托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提供文件资料
如实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等相关资料。
确定检查项目
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根据生产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检测结果等资料,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体检项目。
体检前准备
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需体检的人员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工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并通知员工体检时间和注意事项。
实施检查
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根据委托协议,按照有关规范为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提出评价和处理建议。
体检结果处理
用人单位领取体检结果后要将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处理意见安排员工进行复检、调离、医学观察、进一步检查治疗等。
职业病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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