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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2013年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4-05-16

  为提升我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做好2013年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估标准

  市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采用《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标准(市级·2013版)》进行评估;

  区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评估采用《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标准(区级·2013版)》。

  二、评估时间

  年度评估数据的统计时间段为2012年10月起至2013年9月止。

  2013年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分为日常评估、年终评估和满意度评估三个部分。

  (一)日常评估于10月底前完成。

  (二)年终评估于11月进行,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三)医疗机构评估于10月进行。

  (四)满意度评估于9月起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

  三、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包括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评估和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评估。

  (一)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和健康教育机构, 市、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全部纳入评估范围。

  (二)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由各区进行全面评估,市级将在各区随机抽取1家综合医院进行复核。

  (三)妇幼保健机构的具体评估按2013年度妇幼保健工作年终评估要求进行,不另行组织评估。

  (四)社康中心的具体评估按2013年度社区健康服务整体管理评估的要求进行,不另行组织评估。

  (五)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评估为辖区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社康中心落实公共卫生服务情况的综合评价。

  四、评估方法

  (一)评估工作组组成。

  1.对市级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评估评估工作组分别由各区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专家组成;对区级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评估的工作组由市级各专业机构遴选全市专家组成。各评估工作组要尽量精简参加评估工作的专家人数,专家应积极、公正地参与评估工作。

  2.对区级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评估共组建四个工作组:疾病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组成一个评估工作组,由市疾控中心牵头组织;卫生监督部分由市卫生监督局组成一个评估工作组;慢性病防治、精神卫生和健康教育部分组成一个评估工作组,由市慢性病防治中心牵头组织;医疗机构评估组由市疾控中心牵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和健康教育机构派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3. 人员培训。

  评估实施前各专业机构对评估专家小组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包括:(1)评估的指标体系、相关量表、评价要素与评分标准;(2)评估的相关依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等;(3)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工作流程,以及相关的岗位及其职责、职能、任务与操作规范等;(4)各评价指标和相关数据的搜集途径、方法、操作技巧;(5)评估实施计划、步骤、时间安排、分工以及评估工作的相关制度。

  各评估工作组充分理解整体评估的标准,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地实施评估工作。

  (二)日常评估

  1.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根据各公共卫生机构确定评估标准中的日常评估指标部分,自行组织和实施评估,填写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操作表(附件1)和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评分汇总表(附件2)。

  2. 医疗机构: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医疗机构落实公共卫生职能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标准采用《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标准(2013版)》(医疗机构部分)。各区对医疗机构的评估工作将作为市级复核结果的标化要素。

  (三)年终评估与反馈。

  1. 各区向评估工作组提交年度创新工作及存在问题书面总结材料(含电子文档)。

  2. 各评估工作组分组开展现场评估,填写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操作表和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评分汇总表。

  3. 完成年终现场评估工作后,评估工作组汇总日常评估和年终评估的结果,形成综合评估意见,包括突出成绩、特色亮点、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填写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意见反馈表(附件3)。

  4. 现场评估结束后,评估工作组指定专人现场反馈,内容包括:年度重点指标完成情况,工作亮点,存在问题及建议,扣分情况和扣分理由,公布专业评估总分。

  5. 各组联络员负责现场收集评分汇总表和意见反馈表,连同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报告(附件4)一并报我委。

  五、评估结果

  (一)按专业评价。

  评估工作组根据各受评单位实际评价情况,以总分1000分为标准,按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医疗机构7个专业分别进行评价,各专业之间不作比较。评估结束后,各评估工作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各受评单位的评估报告和本专业的总体评估分析报告。

  (二)结果计算。

  1.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评估结果。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整体评估由专业评价和满意度调查两部分组成,总分为1000分,具体分值结构和权重见《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标准(2013版)》,根据实际评估结果计算最终得分。

  2.区域医疗机构评估结果。

  区域医疗机构得分为辖区内抽样的1家医疗机构复核得分(总分1000分),参考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医疗机构评估工作情况进行标化。标化方法:⑴市级复核分数/区级评估分数,得到标化系数;⑵使用标化系数调整辖区各医院得分,得到区域标化平均分;⑶按各辖区有评估方案30分,有现场评估记录30分,有评估结果辖区通报40分,三项共100分的完成情况核减复核得分,有一项未完成将从该区医疗机构复核得分中扣减相应分数,全部完成不扣分;⑷区域标化平均分核减相应分数之后,最终得到区域医疗机构评估分数。

  3. 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评估结果。

  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得分以辖区内各公共卫生机构各自得分进行综合计算,其中,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得分为辖区内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得分的平均数,占50%;医疗机构得分为辖区内抽样的1家医疗机构复核(标化)后区域医疗机构评估得分,占10%;社康中心得分为经市级复核的各辖区社康中心平均分,占10%;满意度得分为辖区内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满意度得分的平均数,占30%。

  (三)评估等级。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和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总分在900分(含900分)以上的为优秀,900分以下800分(含800分)以上的为达标,800分以下700分(含700分)以上的为基本达标,70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四)各评估工作组要注意收集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各方面意见,在所有评估工作结束之后,对年终评估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包括该评估办法的亮点、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形成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工作总结,于评估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我委。

  (五)评估结果通报。

  本次评估结果将按照各个区卫生局的评估等级的高低及辖区内各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得分高低排序,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通报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各区政府。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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