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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盐田区卫生监督所以案释法】小梅沙一酒店无证经营被罚15000元

来源:盐田区卫生健康局发布时间:2019-10-23

  20181月,盐田区小梅沙宾云径一酒店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住宿业经营活动执法部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该酒店警告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规链接: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温馨提示:

  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换证手续,新办公共场所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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