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触这里
关闭目录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盐田区卫生监督所以案释法】大梅沙一酒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从业人员直接上岗被罚2000元

来源:盐田区卫生健康局发布时间:2019-08-14

  201711月,位于盐田区大梅沙东部华侨城一酒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执法部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该酒店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规链接: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