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时间:2015-07-20
薛李花:
你提交的关于设置“菲尔齿科门诊部”的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设置“菲尔齿科门诊部”,按照下列核定事项进行筹建:
(一)机构名称:菲尔齿科门诊部(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市卫计委重名审查结果为准,如有同名将另行通知);
(二)选址:深圳市盐田区壹海城一区一层19A、20号铺,二层14、15号铺;
(三)类别:口腔门诊部;
(四)服务对象:社会群众;
(五)法定代表人:薛李花;
(六)主要负责人:薛李花;
(七)诊疗科目:口腔科;
(八)床位(牙椅):8张;
(九)经营性质:营利性医疗机构;
(十)设置人(单位):薛李花(深圳市壹海城菲尔齿科有限公司)。
二、您应自本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截至2016年7月5日),按口腔门诊部的标准进行筹建。口腔门诊部涉及用房规划、国土、消防、环保、放射许可等问题时,应取得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筹建完毕后,应向我局递交书面筹建验收申请和执业登记注册申请。
三、如您不能按时完成筹建并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可在截止日期之前,至少提前一周(即2016年6月29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的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只可提出一次。如您逾期未能完成且未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那么我局将撤销该口腔门诊部的设置许可。如您还需设置,则要重新申请。本事项不再另行通知。
此复。
盐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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