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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盐田区民政局发布时间:2025-04-14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有下列两种情形:

  1.因胁迫而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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