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田区投资推广服务中心发布时间:2019-08-29
根据《盐田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第二章 重点引进项目的认定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鼓励引进大型领军企业。对将总部迁入盐田区的大 型领军企业进行资助。
(一)对引进的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 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一次性予以 3000 万元资助。
(二)对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 500 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一次性予以 1000 万元资助。
(三)对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 500 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分别一次性予以 500 万元资助。
(四)对引进的由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一次性予以 100 万元资助。
(五)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参照《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标准予以资助。同一企业符合上述多项资助条款的,按最高级别进行资助,只补差额不重复资助。
第五条 鼓励引进重点产业优质企业。对引进除第四条以外的符合盐田区产业导向,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优质企业,一次性予以300万元资助。如获得资助企业符合《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可按照该办法予以补充奖励。
第六条 鼓励引进潜力型创业企业。引进的企业已获得投资机构 5000 万元以上投资的,经认定后按照机构投资额的 2% 给予被投资企业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 200 万元。
第七条 鼓励引进上市企业。区外在境内上市(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入盐田区的,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的落户资助。
第八条 鼓励引进和培育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属于深圳市认定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符合盐田区产业导向并落户盐田区的,对项目所属企业给予市级奖励额 50%的配套奖励。
第九条 对成功落户的重点引进项目给予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支持。
(一)购置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支持。重点引进项目,在我区购置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不含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按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总成交价 10% ,分三年给予购置费用支持,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每年发放比例为 40% 、 30% 、 30% 。
(二)租赁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支持。重点引进项目,在我区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不含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从认定后连续三年按房租 50% 予以支持,每年不超过 500 万元。已享受政策性用房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三)装修研发办公用房支持。重点引进项目,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首次装修办公场地的费用,按装修费用的 20% ,一次性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装修费用支持。
第十条 重点引进项目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可按《盐田区企业人才住房配租规程(试行)》(深盐住〔2019〕11 号)有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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