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时间:2025-09-03
一、非法集资的风险线索特征
“吸收资金”:集资主体以各种名义归集来自多个群众的资金;
“保本付息”:营销人员向群众承诺,投资无门槛,投入资金后能够“保本付息”、“按时还息”,或者取得高额回报,如“月息两分”“两年三倍”“三年三倍”等;
“摆广告”:在经营场所张贴/摆设包含以下内容的广告、海报或展架: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资产管理、代客理财、投资入股、金融咨询、出售原始股、出售期权等;
“办活动”:经营场所、酒店、文体场所等经常举办茶会、宣讲会、禅会等聚集性活动,内容涉及投资理财;
“人聚集”:经营场所经常聚集很多人,经常有人前来咨询投资理财等;
“微信群”:在业主群内发布理财产品广告,声称项目优质、承诺高收益,诱使业主投入资金;
“特殊群体”:经营场所经常往来大量老年人、中年女性等,打着投资名义,承诺高额回报,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收取会员费或邀请加盟投资;
“小礼品”: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投入资金;
“假国企”:张贴的海报或宣传册上过分夸大其“国企背景”“政府背景”“投资人脉”等,暗含保本保息、按时还本等承诺;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利用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布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数字藏品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三)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乡村振兴、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广泛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抖音、小红书、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非法集资的法律后果
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能被追究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根据案件情节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协助的,可能被界定为共犯,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