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时间:2025-09-03
在深企业(个体工商户):
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本市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请您严格履行企业责任,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现就防范非法集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请在深各企业单位高度重视防范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共同维护我市经济金融安全稳定。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