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触这里
关闭目录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16-12-30

盐田区集聚生物产业人才办法(试行)

来源:发布时间:2016-11-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集聚生物产业人才,实现生物产业集聚效应,推进特色产业升级战略,结合盐田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盐田区集聚生物产业人才办法(试行)》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固定经营场所均在盐田区,且连续两年在盐田区缴纳税收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生物科技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该类单位中连续两年在盐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的正式员工中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分为领军人才、优秀人才和高级人才。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为:
  (一)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或其他国家科学院院士;
  2.“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在相关领域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
  4.曾任或现任国家“973计划”课题组副组长、“863计划”课题组组长以上职务者;
  5.国际一流水平研究院所负责人及相同职务者;
  6.“国家友谊奖”获得者;
  7.“全国劳动模范”称号获得者。
  (二)优秀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五年来曾任或现任国家“973计划”课题组主要业务(学术)骨干、“863计划”课题组副组长以上职务者;
  2.近五年来曾任省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
  3.曾任深圳市“双百计划”人选;
  4.在国际知名或国内著名大学任教授、副教授,或教育部“211工程”院校任系主任以上职务者;
  5.曾在《Nature》、《Science》、《Nature Biotechnol》、《Nat Genet》、《Nat Rev Genet》杂志上以第一、第二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6.省“劳动模范”称号获得者;
  7.国内外高水平研究院所研究员以上职务者。
  (三)高级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五年曾任或现任国家“973计划”、“863计划”课题组主要成员;
  2.近五年曾任省创新科研团队成员;
  3.国际高水平大学或国内知名院校、科研机构任教授、副教授或相同职称者;
  4.曾在《Nature》、《Science》、《Nature Biotechnol》、《Nat Genet》、《Nat Rev Genet》杂志上发表论文者;
  5.两项以上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6.市(地级市)“劳动模范”称号获得者;
  7.国内外高水平研究院所副研究员或相同职务者。
  第六条  用人单位享受本试行办法规定政策的人数,应不超过其正式员工总数的10%。
  第三章  认定办法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地域限制。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申请材料应由其所在单位在每年第三季度统一提交到区委组织部。该名单及申请材料经区委组织部审核、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应送区财政、教育、人力、住建部门备案。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经区委组织部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通过区政府在线网站(www.yantian.gov.cn,下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领军人才、优秀人才或高级人才,并颁发证书。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进入我区特色产业人才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同时通过区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本试行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之外,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任期为5年,期满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认定。
  高层次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人才条件复查、业绩贡献检查、创新能力评估等方面。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能再次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生物产业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第四章  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对于未享受过深圳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未在深圳市购买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下列程序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领取租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享受过本市住房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区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租房补贴,并与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合同,合同抄送至区委组织部、区财政部门。
  (五)同时符合《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规定的租房补贴申领标准的高层次人才,应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领租房补贴。依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申领的市租房补贴低于区租房补贴额度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依申请补足差额。
  (六)对夫妻双方均可享受盐田区人才类租房补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仅对可享受补贴额度较高的一方予以补贴。夫妻双方不可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离开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用人单位应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暂停发放其租房补贴。
  高层次人才被本区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应由新用人单位持申请人社会保险卡、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剩余租房补贴。经审核无误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与新用人单位和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补充协议,并继续发放剩余租房补贴。
  暂停发放租房补贴期间,不记入补贴时间。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终止在我区工作或任期内被取消资格的,租房补贴应同时停发。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领军人才每月4800元,优秀人才每月3200元,高级人才每月2560元。
  高层次人才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不应超过3年。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可提供租房配套补贴。
  第十七条  租住市场商品住房的承租人应为高层次人才本人。
  第十八条  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三)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作为替代证明);
  (四)劳动合同;
  (五)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应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交居住证;
  (六)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不必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七)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声明;
  (八)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九)经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已提交的经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即将过期的,申请人应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10日前,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新的经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逾期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停发其租房补贴。
  第十九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就申请材料制定格式文本,在区政府在线网站公布,供申请人及所在用人单位下载使用。
  第五章  学术、研修活动津贴
  第二十条  对高层次人才获邀参与由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会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协助合办)的该学科领域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的,可由区财政给予部分津贴资助。学术交流津贴应根据不同举办地点执行相应标准,可用于支付与会人员深圳至目的地往返交通、会议注册和会议期间食宿费用。领军人才和优秀人才可享受津贴标准为: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的,可享受津贴1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中国)的,可享受津贴5000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的,可享受津贴3000元。高级人才可享受津贴额度减半。
  享受学术交流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参加的短期(3—12个月)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的,可由区财政给予部分津贴资助。短期研修津贴根据不同学习地点执行相应标准,可用于支付深圳至目的地往返交通和当地生活费用。领军人才和优秀人才可享受津贴标准为:在国外研修的,可享受津贴1万元;在中国(含港澳台)研修的,可享受津贴5000元。高级人才可享受津贴额度减半。
  享受短期研修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1次。
  第二十二条  同时符合《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学术研修活动标准的,应先向市人事部门申领学术会议类津贴或进修类津贴,与区研修津贴标准存在差额的可再向区财政申领,由区财政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可提供学术交流、短期研修配套津贴。
  第六章  医疗补助
  第二十四条  领军人才和优秀人才可申领医疗优诊卡,凭该卡可在盐田区人民医院、盐港医院、梅沙医院享受就医便捷服务,并可每年享受一次健康体检。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每年向领军人才提供2000元医疗补助,向优秀人才提供1500元医疗补助。
  第二十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每年一次性划入补助对象所在单位,主要用于补助对象支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的自付费用补助。
  第七章  子女入学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入学不受国籍、户籍限制,由区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为领军人才、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安排对应的区内幼儿园、学校,统一解决其子女入园、入学问题。
  第二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本区就读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免交书杂费、课本费。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区属高中阶段学校,免交书本费、借读费。
  第二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入学工作,由区教育部门和区属中小学校安排落实。
  第八章  配偶就业
  第三十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应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可根据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多渠道、多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三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可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区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给予协助解决。
  第三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区委组织部根据其个人情况,按照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岗位任职条件,帮助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  辖区雇员岗位、公益性岗位应优先考虑安排高层次人才配偶,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向其他企业推荐其就业。
  第三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解决其配偶就业,并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区财政向该单位一次性发放每人5000元的安置补贴。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所发放的补贴、补助、津贴一律只发放到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各单位应专款专用,按时、按标准投入专项建设,足额发放给相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  实施本试行办法所需经费在盐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该资金管理按《盐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部门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稿件: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