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田区发布时间:2017-08-22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2.《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二、补贴对象
经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认定且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
三、补贴标准
1.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主办载体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但低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予以减免或优惠;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高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项租金减免。
2.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3.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四、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首次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① 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②《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登录深圳公共就业服务网下载填写或服务窗口现场领取填写后签名);
③ 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④ 缴纳租金的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⑤ 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⑥ 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2. 再次申请
再次场租补贴申请时场租用地与首次申请时一致的,申请人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缴纳租金的发票。
再次场租补贴申请时场租用地与首次申请时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新场租用地的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及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的发票。
在毕业学年内申请并享受场租补贴的,需在其毕业后,提出下一期场租补贴申请时,携带“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要求的相关身份证明资料,一并进行身份核实。身份核实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时对其剩余补贴的时段进行再次核定。
五、申请程序
1.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首次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应在首次申请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已申请并享受其中某一类场租补贴,其经营场地性质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于下一次场租补贴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其原场租补贴核定时段在扣减已领取月数的基础上对应计算剩余补贴时段及标准。
2.受理及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创业补贴申请资料后,应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并核定场租补贴可以享受的起止补贴时段、每年度补贴标准。创业补贴时段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3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属于认定或备案创业载体内场租补贴的,按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分别对应补贴金额。
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
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3.公示
复核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4.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创业场租补贴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发,每3个月发放一次。
六、终止补贴
首次申请后,自主创业人员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场租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
1. 已申请并享受场租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场租补贴:
① 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② 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退出的除外);
③ 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④ 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后超过连续2次未提出下一次补贴申请的;
⑤ 自主创业人员(毕业年度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学年除外)户籍迁出的;
⑥ 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七、新老政策衔接
按照《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09〕3号)正在享受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照原办法规定期限继续享受。如该类人员及其创办的初创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申请享受剩余的创业补贴和未申请过的创业补贴项目。已享受补贴标准低于新标准的不予追溯。
八、受理单位
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九、服务形式
窗口“一站式办理”。
十、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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