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的部署,规范我区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盐田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施行经验,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盐田区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活动。包含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维护和应急管理全过程。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边坡工程(含建筑、交通、水利边坡工程,下同)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建设、交通、水利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处理。
本办法中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隐患是指具有一定程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经调查认定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现象。
盐田区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管理实行区级统筹、街道属地管理和职能部门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为了落实盐田区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盐田区成立了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机构。区领导小组成员由区政府直属和驻盐相关职能单位组成。实行区级统筹、街道属地管理和职能部门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
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建立健全辖区地质灾害(隐患)防治体系;统筹和协调开展辖区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指挥、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各街道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健全本辖区“群测群防,专群结合”防控体系;组织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辖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隐患上报工作以及申报有关工程治理项目;组织落实本辖区无明确责任单位的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治理工程竣工移交后维护管养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工务署、前期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监管工作。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市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各职能部门下一年度拟实施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项目情况,组织编制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方案应当明确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防护级别和要求,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单位上报地质灾害(隐患),由专业资质单位对上报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项目计划,评估报告作为申请政府投资立项的组成部分。
区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治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报:
(1)各单位已有治理计划的,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时各单位直接向区发改部门申报,列入政府投资草案;
(2)各单位没有明确治理计划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汛后排查,列出隐患点一览表,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后,确定下一年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治理工程,列入下年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治理责任单位根据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单独
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治理工程主要涉及公共安全,为加快专项治理工程建设,原则上由区工务署和区前期办负责实施。
政府投资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项目,应在竣工备案后九十天内移交给相关责任单位并报所属街道办或中英街管理局纳入监管,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移交原则如下:
(1)在已治理地质灾害(隐患)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明确责任单位的,由该责任单位负责接收,并向所属街道办或中英街管理局报备。
(2)在已治理地质灾害(隐患)项目用地范围内没有明确责任单位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街道办或中英街管理局负责接收。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地质灾害(隐患),由区政府组织治理,由所在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负责维护:
(1)责任单位已被吊销、注销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2)责任单位为自然人,该自然人已死亡,无遗产且无其他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3)责任单位下落不明的;
(4)责任单位无财产,也无经济收入来源,而确无能力治理的;
(5)其他责任单位无法落实的情形。
区政府组织治理后,有权依法向治理责任单位追偿治理费用。
《盐田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自2020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