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制度。借鉴立法工作中实施的年度项目计划制度,在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实行年度计划制度,严控发文数量。
2.完善征求意见环节,提升公众参与程度。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是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规范政府自身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应有之意。本次重新制定《管理规定》,明确涉企文件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可能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3.完善合法性审核(审查)机制。一是强调起草部门合法性合法性审核职责,不得以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代替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二是建立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明示法律风险制度。文件内容涉及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尚无明确规定或政策,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审核(审查)意见中明示法律风险,由制定机关研究决定。
4.新增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动态目录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要建立清理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主动向社会公布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动态更新。
5.新增规范性文件续期、简易修改的程序性要求。现《管理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续期、简易修改进行了程序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