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建设和管理,为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的选聘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提供具体的实施遵循,制定《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20年9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基层代表座谈会上强调“‘十四五’时期,要在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基层治理能力上下更大功夫”,健全应急管理领域人才管理制度是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重要一环。新《办法》的制定,对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要求,从健全人才管理制度方面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领域专业力量的统筹管理机制,规范应急管理专家建设和管理,符合适应改革后应急管理事业发展过程中专业人才管理的需要的迫切要求。
当前,我区应急管理领域人才没有成立专家库,面临激励不足和专业培养滞后等问题,制约了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区应急管理能力体系和提升过程中发挥作用。制定专家管理办法,可以为应急管理人才提供明确的职业发展路径和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我区投身应急管理工作,在关键时刻提供有效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从而起到提高决策质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基层应急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突发事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断增加,这要求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必须具备高效、科学的决策能力。应急管理专家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于提高决策质量、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目前我区在应急管理领域尚缺乏系统的专家管理机制,导致专家队伍建设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操作。这不仅影响了专家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也限制了专家资源的有效利用。
全文共计8章22条
“总则”共6条,主要是制定《办法》目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专家分类及专家管理主体单位;
“专家的职责”共2条,主要是专家的作用和主要职责要求;
“专家的选聘”共2条,主要是规定专家的选聘条件和产生程序;
“专家的管理”共4条,主要是规定专家的委托程序、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和动态管理原则;
“专家的权利义务”共2条,主要是明确专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专家的解聘”共2条,主要是规定专家聘用后因不适合从事应急管理专家工作予以解聘的情形,以及解聘程序;
“保障措施”共2条,主要是规定专家参与工作应当获得的经费保障和便利保障;
“附则”2条,主要是规定《办法》的解释主体和生效期限等事项。
将专家库分级分类,一级分类分为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综合管理等5个类别。二级分类设置专业组别,事故灾难类氛围工商贸组、交通运输局、城市消防组、建筑和市政工程组、特种设备组、新兴产业组、化工与危化品组、事故调查组;综合管理类氛围应急救援组、政策标准组、信息科技组……该调整,有利于分类管理、分类甄选,发挥不同层级专家的优势特长。
为便于专家与对口职能部门衔接,《办法》在分级分类的基础上,规定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专家仍由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分别具体牵头联系。该项调整更符合应急管理专家库工作开展实际,有利于强化专项指挥部与对应类别专家的联系沟通,有利于保障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规定专家入库要求,要求专家需要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工作,且具备一定的学历、工作、技能经历等条件;通过推荐(个人自荐)、综合评审、公示、聘任等程序产生。二是规定退出机制,规定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专家可申请终止专家资格的情形,以及“专家无正当理由1年3次不参加组织、承办或委托的活动”等“退出条款”。三是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专家名单进行动态增补”等条款。该调整,有利于结合实际,对专家进行灵活管理。
完善了过程管理,增加专家接受委派任务的履职评价和过程记录、专家联络沟通等条款。一是规定委托单位在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的履职情况,并存档提交应急管理部门;二是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对工作成绩突出或做出较大贡献的专家,予以通报表扬。
规定专家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制度,遵守国家保密等制度,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并于脱岗一个月前接受脱密管理。
答:《盐田区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盐应急〔2021〕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21年1月5日试行,主要适用于在盐田区应急管理局从事应急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和助理专家。盐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修订)》《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及省、市专家管理相关制度,进行编制和修订,经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组织听证、征求部门意见等,形成《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编制《办法》是为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建设和管理,为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的选聘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提供具体的实施遵循。
答:全文共计8章22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是制定《办法》目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专家分类及专家管理主体单位;第二章“专家的职责”共2条,主要是专家的作用和主要职责要求;第三章“专家的选聘”共2条,主要是规定专家的选聘条件和产生程序;第四章“专家的管理”共4条,主要是规定专家的委托程序、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和动态管理原则;第五章“专家的权利义务”共2条,主要是明确专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六章“专家的解聘”共2条,主要是规定专家聘用后因不适合从事应急管理专家工作予以解聘的情形,以及解聘程序;第七章“保障措施”共2条,主要是规定专家参与工作应当获得的经费保障和便利保障;第八章“附则”2条,主要是规定《办法》的解释主体和生效期限等事项。
答:1.细化应急管理专家分类,建立专家库。将专家库分级分类,一级分类分为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综合管理等5个类别。二级分类设置专业组别,事故灾难类氛围工商贸组、交通运输局、城市消防组、建筑和市政工程组、特种设备组、新兴产业组、化工与危化品组、事故调查组;综合管理类氛围应急救援组、政策标准组、信息科技组……该调整,有利于分类管理、分类甄选,发挥不同层级专家的优势特长。
2.规定特定专家由对口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为便于专家与对口职能部门衔接,《办法》在分级分类的基础上,规定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专家仍由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分别具体牵头联系。该项调整更符合应急管理专家库工作开展实际,有利于强化专项指挥部与对应类别专家的联系沟通,有利于保障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3.规定专家动态管理和选派机制。一是规定专家入库要求,要求专家需要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工作,且具备一定的学历、工作、技能经历等条件;通过推荐(个人自荐)、综合评审、公示、聘任等程序产生。二是规定退出机制,规定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专家可申请终止专家资格的情形,以及“专家无正当理由1年3次不参加组织、承办或委托的活动”等“退出条款”。三是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专家名单进行动态增补”等条款。该调整,有利于结合实际,对专家进行灵活管理。
4.明确专家激励反馈机制。完善了过程管理,增加专家接受委派任务的履职评价和过程记录、专家联络沟通等条款。一是规定委托单位在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的履职情况,并存档提交应急管理部门;二是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对工作成绩突出或做出较大贡献的专家,予以通报表扬。
5.规定专家的保密义务。规定专家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制度,遵守国家保密等制度,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并于脱岗一个月前接受脱密管理。
答:《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修订)》《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圳市盐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则》等文件进行编制。
答:本办法适用于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的选聘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