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13
深盐文规〔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我区运动员、教练员训练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我区的竞技体育水平,为上级输送培养更多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省、市关于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盐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3月13日
盐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盐田区竞技体育水平,调动全区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鼓励运动员、教练员为盐田区争取荣誉,为省、市输送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的相关规定,结合盐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青少年体育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单位为盐田区的运动员、教练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运动员、教练员。
第三条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和年度考核奖分配机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在编运动员、教练员给予奖励倾斜。
第四条 奖励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执行比赛竞赛规程和有关规定,体现出运动员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二)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
第五条 在比赛中违反赛风赛纪要求,且被组委会通报批评的运动员、教练员不予奖励。
第六条 运动员奖励标准和原则:
(一)奖励标准:
1.广东省运动会:金牌五千元人民币,银牌二千元人民币,铜牌一千五元人民币,第四名至第八名五百元人民币;
2.广东省青少年锦标赛、广东省冠军赛:金牌二千元人民币,银牌一千元人民币,铜牌五百元人民币,第四名至第八名二百元人民币;
3.深圳市运动会:金牌三千元人民币,银牌一千五百元人民币,铜牌一千元人民币,第四名至第八名五百元人民币;
4.深圳市青少年锦标赛:金牌一千元人民币,银牌五百元人民币,铜牌三百元人民币,第四名至第六名二百元人民币。
(二)获奖运动员按每次每项获奖累计计发奖金。
(三)集体项目、团体项目中,奖励标准的百分之七十给予主力队员,百分之三十给予其他队员,每名队员所获奖励按照所属类别予以平均分配,参赛人数以竞赛规程中规定的人数为准,其中主力队员的认定由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区业余体校)予以确定。
第七条 教练员奖励标准和原则:
(一)个人项目:
1.带队教练员只有一名:
(1)运动员获得金牌的,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百分之一百奖励,每次每项金牌累计计发奖金;
(2)运动员获得第二名及其余名次的,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百分之三十奖励,每次每项累计计发奖金。
2.带队教练员有多名:
由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区业余体校)根据各教练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其中按奖励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给予直接培养教练员,百分之四十给予其他教练员,每名教练员所获奖励按照所属类别予以平均分配。
(二)集体项目、团体项目:
1.带队教练员只有一名,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百分之二百奖励;
2.带队教练员有多名,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百分之二百奖励,由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区业余体校)根据各教练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其中奖励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给予直接培养教练员,百分之四十给予其他教练员,每名教练员所获奖励按照所属类别予以平均分配。
(三)输送奖:
1.奖励标准:
(1)向深圳市运动队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输送教练员二千元人民币;
(2)向广东省运动队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输送教练员五千元人民币;
2.带队的输送教练员只有一名,按输送运动员奖励标准的百分之一百给予奖励;
3.带队的输送教练员有多名,按输送运动员奖励标准的百分之一百给予奖励,由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区业余体校)根据各教练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按输送运动员奖励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给予直接输送教练员,百分之四十给予其他教练员,每名教练员所获奖励按照所属类别予以平均分配。
第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申报、审批、资金使用、监督和检查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盐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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