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1-07
一、主要内容
鉴于《深圳市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盐府﹝2014﹞20号)和《盐田区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若干措施》(深盐府办﹝2015﹞14 号)中第三条第(四)款以及附件表格中第13、14、15栏关于区审计局部分的内容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及审计介入项目审批或管理相关规定,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深府规﹝2018﹞2 号)的文件规定相冲突,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立即清理纠正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废止<深圳市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并征求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拟在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后,自公布之日起全文废止《深圳市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盐府﹝2014﹞20号)、废止《盐田区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若干措施》(深盐府办﹝2015﹞14 号)中第三条第(四)款以及附件表格中第13、14、15栏有关区审计局职责的内容。
二、过渡期管理
为避免出现“空档期”,在新的文件未出台前,适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与《盐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暂行)》(深盐发改﹝2018﹞16号)。区发改局抓紧启动新的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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