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范围:承担深圳市盐田区外国语小学劳务派遣服务工作,其中教学岗位应具备相应学段、学科的教师资格证,服从采购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采购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服务要求:1、派遣人员与中标供应商建立劳动关系,派遣人员与采购单位不存有劳动关系。中标供应商按其公司制度管理员工,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员工的工资、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意外伤害险等,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2、中标供应商就最终确定的派遣人员名单报采购单位备案。 3、采购单位可对派遣人员是否适合采购项目的需要进行审查; 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可立即通知中标供应商解除聘用: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采购单位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采购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3)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采购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采购单位要求派遣人员进入学校前需身体健康,并根据采购单位的要求提供健康证明,体检不合格的人员采购单位及时通知中标供应商不予聘用; 5、采购单位确如需减少或退回中标供应商派遣人员时,应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中标供应商。经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双方商定后,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6、对中标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的,采购单位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7、中标供应商有义务把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双方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的事实告知派遣人员,并且作为中标供应商和服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其中一项条款。 8、中标供应商全面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采购单位备案。 9、中标供应商负责派遣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服务人员档案; 10、中标供应商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采购单位工作。对于采购单位按合同相关条款停止派遣并退回中标供应商的劳务人员,中标供应商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尽量避免对采购单位的正常生产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11、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事故的,中标供应商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12、因派遣人员合同解约造成的经济补偿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核算后由采购单位另行追加支付给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需足额支付给派遣人员。 13、中标供应商定期关注派遣人员作业状况及思想动态,确保派遣人员队伍稳定,如出现集体上访、闹访等情况,采购单位有权与中标供应商提前解除合同关系。 14、中标供应商应提供快速的售后服务响应,在接到采购单位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指派专人到达现场,48小时内解决相关问题。 15、关于中标供应商对派遣人员的管理,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 1、采购单位向中标供应商支付管理费用和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社保等。 2、管理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营业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应缴营业税的税率为5%。 (2)其它税费:主要为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3)企业承担的社会义务: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公司管理费用:含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场所的租赁及水电费、办公设施的折旧费、办公消费品费用等; (5)支付对被聘用于提供购买服务或派遣的人员的相关费用,包括招聘成本、培训费、体检费、商业保险费、精神文明建设费等。 3、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及社保等按《关于调整公办中小学非常设岗位教师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的通知》及盐田区教育局关于学校自主聘用编外人员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员额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支付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岗位补贴、按规定个人缴交保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社保政策规定单位需要为个人足额缴交的福利经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此部分为服务人员规定所得,供应商不得克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