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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关于缪绍平(身份证号码:5113********171556)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办事处发布时间:2026-10-15

  缪绍平(身份证号码:5113********171556)

  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办事处受盐田区应急管理局委托执法,2026年9月14日,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到深圳市马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上网络公司”)及你在调查询问笔录登记的深圳市内联系地址现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盐)应急罚〔2026〕24号】,均未能成功送达。执法人员与你电话联系,你表示你不在深圳市。执法人员于当日采取邮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至你身份证住所地。因无人签收,邮件被退回。之后,执法人员向你的深圳市内居住地邮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收件人拒收邮件再次被退回。因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盐)应急罚〔2026〕24 号

  被处罚人:缪绍平 性别:男 年龄:42 联系电话:189******38 身份证:5113********171556 住址:四川省阆中市*****39号 所在单位:深圳市马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厂长 单位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楼5A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7日对你(个人)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深圳市马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北侧疏散通道临时摆放设备器械、木板等杂物,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你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深盐)应急现记〔2026〕4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盐)应急责改〔2026〕17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盐)应急复查〔2026〕17号;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据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七:《授权委托书》1 份;证据八:缪绍平的《工作证明》1份;证据九:缪绍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西北侧疏散通道摆放器械等杂物的照片);证据十一:《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西北侧疏散通道整改后的照片);证据十二:《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违法行为序号:53)裁量阶次A的规定。

  鉴于前述设备器械、木板等杂物系临时暂放在西北侧疏散通道上,且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消除隐患,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案已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情节,在法定1万元以下的幅度选取较小的罚款金额2000元。经综合考量,决定对你作出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你(个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盐田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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