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07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副本) 编号:盐田0008001-1
收费单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负 责 人:卢成燕 地 址:盐田区政府大楼东侧 联系电话:25220139 有 效 期:2014-04-09到2016-04-09 发证机关: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标准收费文号 |
备 注 | |||||||
1 |
一、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第481号令)、粤价函[2008]45号、深价联字[2008]12号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 |||||||||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
1、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 2、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
1、不超过1万元的 |
件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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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件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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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件 |
2% |
||||||||||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件 |
1.5% |
||||||||||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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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件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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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件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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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件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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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件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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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件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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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共4页 第1页) | ||||||||||||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副本)编号:盐田0008001-1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标准收费文号 |
备 注 | |||||||
(二)财产保全申请费 |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但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
1、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件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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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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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件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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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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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
件 |
50-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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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
件 |
50 |
|
| |||||||
|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件 |
1.5% |
|
| |||||||
|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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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件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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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件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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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财产案件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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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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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 |
件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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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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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
件 |
300 |
||||||||||
B、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 |
件 |
0.5% |
||||||||||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件 |
500 |
||||||||||
(1)不涉及损害赔偿案件 |
件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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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共4页 第2页) | ||||||||||||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副本)编号:盐田0008001-1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标准收费文号 |
备 注 | |||||||
(2)涉及损害赔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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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
件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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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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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件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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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非财产案件 |
件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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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案件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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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件 |
100 |
||||||||||
2、其他行政案件 |
件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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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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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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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
件 |
1000 |
||||||||||
(2)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
件 |
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 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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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争议案件 |
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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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
件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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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诉讼事项申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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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
件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的1/3交 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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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件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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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共4页 第3页) | ||||||||||||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副本)编号:盐田0008001-1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标准收费文号 |
备 注 | |||||||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件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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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产案件 |
件 |
见备注 |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 高不超过30万元。 | |||||||||
说 明: 一、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两种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下列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 (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 三、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四、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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