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田区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5-12-31
一、《盐田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编制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扎实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现实需要和有效途径。盐田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近年来,盐田区先后编制了《盐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经过积极探索,初步建立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对压减事故总量、遏制重大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图形式、走过场”,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治理难度大。二是各监管部门存在职责交叉,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辖权不明确,导致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三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报告、治理、督办和惩处措施不够严格。2021年,新修订施行的《安全生产法》,2022和2023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均有原则的规定,但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内容,增强可操作性。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盐田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盐田区安全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办法》是必要的。
二、《盐田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监督管理责任、法律责任和附则等5章共3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规定了编制《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隐患的含义、工作原则、主体责任、部门分工等内容。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部分(第八条至二十一条),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开展隐患排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部门的履行责任,应当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开展培训教育,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承包承租管理、档案管理、奖惩制度、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三)监督管理责任部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一是规定了各政府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治理工作的处理措施。二是明确了对查出涉及其他部门的事故隐患的移送要求。三是明确了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应当指导、协助生产经营单位解决隐患整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四)法律责任(第二十八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政府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主体责任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部分(第三十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办法》非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执行、解释权、施行时间。
三、《盐田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印发后,亮点有哪些?
(一)聚焦政府部门监管职责。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除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也责无旁贷,必须各方同心协力。《办法》明确了盐田区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了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还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挂牌督办的三种情形,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跟踪督办和动态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二)聚焦隐患排查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广泛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主要载体和基础支撑。《办法》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核心作用,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也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各级隐患排查人员分工、事故隐患排查内容以及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聚焦隐患排查治理措施。隐患排查治理就是最大限度地把安全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避免小问题酿成大问题、小隐患酿成大事故。《办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处理方式、隐患治理防范措施等,用以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四种处理方式;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的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派员值守、告知公众、报告政府部门等措施。并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建立治理台账,按要求妥善保管信息档案。
四、《盐田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编制依据有哪些?
编制《办法》的主要依据有以下几方面:
(一)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二)应急管理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
(三)省、市文件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粤府办〔2015〕55号)》《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粤安〔2020〕6号)》《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深应急规〔2020〕5号)》;
(四)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五、《盐田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盐田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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