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1-16
关于印发《盐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办法》和《盐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驻盐各有关单位:
《盐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办法》和《盐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工作规程》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6日
盐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有效落实市委、市政府确立的“两级执法、多级管理、部门联动、共同责任”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查违工作体制,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根据《深圳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办法(试行)》(深办发〔2012〕2号)和《盐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责任落实办法》(深盐府〔2011〕11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实事求是;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落实责任,奖惩结合;
(四)定性定量,全面考核。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四条 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对考核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强化问责机制。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建考核组。考核组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规划土地与建设行业专家及社会监察员共同组成,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组组长由分管查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第六条 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查违办)协助考核组具体开展考核工作,包括日常事务处理以及有关数据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报送和建立考核档案等工作。
第三章 考核对象
第七条 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的考核对象为:各街道办、规划土地监察、规划国土、住建、公安、监察、农业渔业、城管、环保水务、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及单位。
第八条 各街道办对辖区内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履行相应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积极履行职责,对所发现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各街道办应本着“守土有责”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情况的检查,领导、指挥、调度街道规划土地监察中队开展巡查工作,加强属地管理,对各类土地、建筑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做好巡查台账;发现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违法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协调、配合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对辖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案件的查处及强制拆除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在辖区各场所开展城市规划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督促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中队开展日常巡查、制止工作,对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中队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对辖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规模较大、复杂的强制拆除工作,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拟定强制拆除方案,征求所在地街道办意见报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同意后,与所在地街道办共同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三)滨海规划国土局应依法加强规划和土地、海洋区域的管理,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加强城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并主动与土地利用规划衔接相一致,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提出具体项目用地的规划意见,并配合规划实施的全程监管;对管理中发现的规划土地违法行为及时函告规划土地执法部门;负责对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行为是否符合规划进行认定;配合规划土地执法部门开展填海造地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查处;对区、街道两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及时提供相关业务及技术支持。
(四)区住建局负责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查处,对承接无《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对不具有从业资质的施工单位从事工程施工业务的,应当依法处罚,对其中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经营秩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监督,督促其及时巡查发现报告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对包庇、纵容违法建设及阻挠执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五)盐田公安分局负责按照规划土地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方案要求,依法参与查违行动,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阻挠执法和暴力抗法的行为,对于违法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规划土地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中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利用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区监察局应加强对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相关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对从事、支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以及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不力的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应依照党纪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区经促局应对农地加强巡查,对其中的非法用地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规划土地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配合规划土地执法部门开展农业用地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查处。
(八)区城管局负责辖区内公园、绿地、林地范围内土地监管工作,发现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报告并移送规划土地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配合规划土地执法部门对管辖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案件进行查处;配合规划土地执法部门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拆除清理联合执法行动;对林地应加强巡查,对占用林地及其他非法用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九)区环保水务局负责管辖用地范围内土地监管工作,发现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报告并移送规划土地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配合对规划土地执法机构移交的管辖范围内违法建筑、违法用地案件进行查处;对修建违法建筑造成环境污染以及产生噪音扰民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市水务集团盐田管网所应加强对违法抢建转供水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转供水行为,并上报水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实施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应根据拆除工作方案,确保在行动前切断违法建筑的供水。
(十一)盐田供电局应加强对违法抢建转供电用户的检查管理,对转供电者采取限期整改乃至中止供电措施;对需要实施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根据区政府及街道办和规划土地执法部门的书面要求,配合执法行动切断违法建筑的供电。
第五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考核内容为考核对象履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职责情况:
(一)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行政执行情况;
(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组织保障情况;
(三)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执行成效情况。
第十一条 区查违办组织拟定相关配套文件,并可结合考核工作实际对配套文件进行更新调整。
第六章 考核组织
第十二条 考核按年度进行,原则上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十三条 考核组于每年初确定考核具体任务和目标要求,并下达各被考核单位。
第十四条 考核采取自查、检查和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考核对象对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提交考核组。
第十六条 考核组依据卫片执法、巡查举报和案件办理等信息对考核对象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考核组依据自查情况报告、检查情况记录、评审考查意见及其它考核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形成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章 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名额为考核对象数量的15%,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排序确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一)履行职责不力,未能完成年度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重点任务的;
(二)因不及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引发群体事件,经查实确属相关部门过错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侵占水源保护区导致水源污染的;
(四)因未履行部门职责或履职不力,致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未得到及时制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一)依法履行职责到位情况未达到上级要求的;
(二)管辖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纠正率低于市政府绩效考核标准的;
(三)参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
(四)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的;
(五)违反城市规划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八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束后,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抄送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及考核对象主管领导,作为对考核对象及其领导干部评价、奖惩的依据。
考核对象可根据考核结果和责任分工,对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适当奖惩。
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委、区政府对考核结果优秀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对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不得参加当年的综合评优活动,建议当年不予提拔。
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建议对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调整工作或转任非领导职务。
上述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对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撤职。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考核组应就存在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被考核单位限期整改。被考核单位应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区查违办组织整改验收。
第二十五条 考核过程中发现考核对象在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中,涉嫌违纪或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绩效、公务员考核中涉及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内容的,应参考本考核结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查违办负责解释。
盐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工作规程
为做好我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工作,科学合理地评价各街道办、区直部门及市政服务企业关于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履责情况,根据《盐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区查违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指标体系及说明
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分二级设置。一级指标3个,分别为行政执行、组织保障和执行成效。一级指标保持相对稳定,并下设13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可根据本年度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计划和上年度考核结果适当调整。考核工作通过二级指标进行具体的指标评分,其中行政执行类、执行成效类二级指标的得分由系统数据采集计算结果自动换算;组织保障类二级指标的得分由考核组进行考核评定。指标体系的总体框架详见附表1。
二、责任单位考核内容及评分方式
责任单位分为三类:街道办;区直(市属驻区)各部门和市政服务企业。
区直(市属驻区)部门包括: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滨海规划国土局、区住建局、盐田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经促局、区城管局、区环保水务局;市政服务企业包括:市水务集团盐田管网所、盐田供电局。
考核得分(100分)依据该单位相应的考核指标得分求和得出。在组织保障情况考核中,各责任单位需提交书面组织保障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陈述和答辩。具体考核内容及方式详见附表2。
三、考核工作操作细则
(一)考核组成员构成。
考核组成员由区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1人)、区委组织部工作人员(1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3人)、区人大代表(1人)、区政协委员(1人)、规划土地与建设行业专家(1人)、区查违办特约社会监察员(1人)等共9人组成。考核组组长由分管查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二)考核程序。
《考核办法》及本考核工作规程实施后,以每年1月至12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次年1月为上年度工作的考核评审时间,考核评审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步骤一:上报相关材料(每年12月15日前)
各责任单位或部门完成本年度考核系统数据自查整改及文件材料等统一上报工作。
步骤二:成立考核组(每年12月25日前)
确定考核组成员名单,组建考核组并进行统一培训,同时与考核组成员签订承诺书,对考核组成员的评审行为和评审时间进行约束。
步骤三:系统数据检查(次年1月5日前)
次年1月5日前,考核组通过比对卫星遥感影像、抽查数据库数据、审阅考核期内各类文件资料等方式对考核系统中已录入数据进行检查,并要求不符合数据统计规范的相关单位或部门于次年1月5日前限期整改。
步骤四:组织保障情况评审(次年1月10日前)
考核组对各责任单位提交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并召开会议集中听取各责任单位组织保障情况陈述和答辩,现场统计公布分数。
陈述环节:各责任单位陈述时间20分钟,包括工作思路、工作举措、主观努力程度、客观因素、工作成效等。
答辩环节:答辩时间10分钟,由考核组评审团向陈述人现场提问,每个陈述单位回答两个问题。
步骤五:综合评价(次年1月13日前)
在考核组监督下,将组织保障类指标考核结果录入考核系统,并结合其他指标自动评分,生成全区各责任单位综合得分及一票否决情况,由考核组签名确认后提交区查违办。
步骤六:审定并公布考核结果
区委对考核组提出的考核结果意见进行审定,并将最终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公布。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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