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6-24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专项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驻盐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盐田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专项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
盐田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专项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盐田区绿色建筑的推广力度,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现绿色建筑规划和发展目标,规范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活动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盐田区绿色建筑发展规划(2012-2015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绿色建筑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每年由区财政局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活动的奖励和扶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社会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包括绿色建筑、既有建筑绿色化或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绿色施工等领域的建设项目及相关规划、技术研发等活动。
第四条 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绿色建筑发展资金的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在立项、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审查等行政审批阶段设立绿色建筑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具体实施细则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对获得国家或市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将相关情况纳入市级有关部门的信用记录。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相关技术与产品目录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第八条 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有关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项目:包括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或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应用技术研发和规划编制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社会投资的绿色建筑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或绿色化改造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及其他绿色技术示范项目等;
(三)绿色建筑能效监测、统计、监管等;
(四)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绿色建筑项目和活动。
第九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包括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
(一)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或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相关技术研发、规划编制项目,绿色建筑工程、既有建筑绿色化或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绿色施工及其他绿色技术示范项目,经批准的其他绿色建筑项目和活动。
(二)奖励资金主要授予在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或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或有创新成果的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的单位。
第十条 申请补贴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
(二)申报项目在本区内实施;
(三)符合第八条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内的项目。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标准:
(一)相关规划编制项目全额补贴,单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按不超过投入标准的50%,单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通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或认证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项目。获得国家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的项目,由区住建局协助申请国家及深圳市专项资金补助;除国家及市级资金补助外,在区层面上另外分别给予三星级绿色建筑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二星级绿色建筑20元/平方米和一星级绿色建筑1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或绿色化改造工程,可按照不超过改造投资额20%的标准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五)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国家、市相关奖励标准执行。从国家或省市取得的补助已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项目不适合本补贴措施。
(六)采用屋顶绿化的新建建筑,给予每平方米绿化面积50元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七)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绿色施工示范项目的资金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标准:对在绿色建筑工程建设及管理中有突出业绩、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中有创新成果和重要贡献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可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且一种发展资金支持。
项目申报条件为:
(一) 相关规划编制项目,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或既有建筑节能工程,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采用屋顶绿化的新建建筑,以及经批准的其他绿色建筑项目和活动,申报时项目必须完成并经验收合格。
(二) 工程项目必须获得能效测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或认证。
(三)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或有创新成果的单位。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类项目申报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附申报材料清单;
(二)项目简介: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项目概况,主要技术指标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等;
(三)项目证明材料:
1.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能效测评等级证书、绿色建筑认证证明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若是以“科学技术研究费用”名义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该提交明确的科研成果报告或已有经济社会效益基础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报告;
3.除相关规划编制项目,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外的项目,应提供可证明项目已投入资金的相关合同与有效票据(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同时附项目投入清单,二者应相符;
(四)项目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或地税登记证、资信等级证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类项目申报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2),附申报材料清单;
(二)项目简介(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项目概况,主要技术指标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等);
(三)项目证明材料:突出业绩或创新成果论证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或地税登记证、资信等级证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须统一按照A4纸张制作并装订成册(包括封面和目录),附材料电子文档。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合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有安全隐患。
(二)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数据不实及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申报资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规定。
(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审批和拨付
第十八条 由区住建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需要时)。
第十九条 发展资金审核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依托市住建局相关专家库抽取专家,对通过初步筛选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补贴或奖励金额,形成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由领导小组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及补贴或奖励金额进行审议。
通过审议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的审议批复意见,按照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对绿色建筑发展资金的申报、评审和拨付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资助的单位,要收回已拨付的发展资金,并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该单位的发展资金申 请。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要每年对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区住建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区财政局要做好发展资金的年度安排和拨付。
第二十五条 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附表:1.盐田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资金补贴资金申请表(略)
2.盐田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资金奖励资金申请表(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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