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7-15
深盐府办规〔2016〕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
《盐田区横幅标语悬挂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
盐田区横幅标语悬挂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净化城区市容环境,维护城市秩序,规范横幅标语悬挂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范围为盐田区城市道路两侧、天桥护栏、树木、护坡及公共设施等公共场所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街道办事处、驻盐各单位。
第四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盐田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天桥护栏、树木、护坡及公共设施上悬挂或张贴一切商业性和公益性横幅标语。
第五条 区城管执法局为我区横幅标语悬挂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登记与备案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开展宣传的,应充分使用辖区现有的宣传栏、电子宣传屏及我区的免费公益宣传广告LED显示屏开展宣传工作,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广告商提供发布公益宣传服务。
第七条 确因考核、迎检等特殊原因需要悬挂横幅标语开展宣传工作的,应与区城管执法局专项协商并备案。
第八条 申请单位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区城管执法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注明悬挂的时间、地点、内容、尺寸及申请理由等信息,由区城管执法局统筹安排。
第九条 未经登记备案,任何单位不得悬挂张贴宣传横幅标语海报。
第十条 经登记备案悬挂的横幅标语不能影响交通和通行,不得损害树木,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公共安全。
第十一条 经同意悬挂期间,横幅标语的悬挂单位要随时检查宣传横幅标语是否完好,对由于天气等因素造成横幅标语掉落、破损的要及时重挂或拆除。
第十二条 经登记备案悬挂的横幅、标语,在规定时间结束后2天内由悬挂单位负责清除;过期未清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清除,并予以通报。
第三章 加强城区宣传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鼓励利用现代传媒开展宣传,规范并减少横幅标语的使用,逐步淘汰相对落后的横幅标语式宣传。
第十四条 宣传设施主管部门应完善现有的宣传栏、宣传屏等宣传设施,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等部门应加强辖区宣传栏、电子宣传屏等固定宣传设施的建设工作,用于政府宣传及公益广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盐田区悬挂横幅、标语备案表
附件
盐田区悬挂横幅、标语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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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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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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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格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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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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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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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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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于悬挂时间结束后2日内拆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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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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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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