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31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驻盐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盐田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田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盐田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提升专业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708号)《应急救援队伍“四个统一”建设工作指引》(粤应急函〔2022〕89号)《深圳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2020-2025)》《深圳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引》(深应急委办〔2020〕4号)《盐田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盐应急委办〔2021〕1号)《盐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修订版简本)》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盐田区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区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协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置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按照“统一领导、分类负责,管理有序、保障有力,响应快速、处置高效”的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严格队伍管理、加强实战实训、落实值班备勤、编制处置方案、配齐准备物资,做到管理有序、保障有力,响应快速、处置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办”)负责本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统筹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本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运行、大型和关键装备的运维、信息共享、共建共用、联训联演、跨领域调度、物资储备和救援消耗补偿,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协调解决救援员特殊岗位待遇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专业抢险救援;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实施专业应急救援处置,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辖区、本部门、行业、单位的相关规定,第一时间有效快速开展专业应急救援处置;参与重大活动期间的应急备勤、训练培训和应急演练;参与社会公众应急知识科普宣教活动;完成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负责队伍日常管理,包括装备购置和维护,队伍培训、演练和参加应急救援。
第八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应在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前应摸清本行业、本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评估,建立与辖区突发事件相匹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各自应急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九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国家或行业救援队伍建设规范及标准要求,配置一定数量、具有专业救援资质证书的专职队员(不少于10人),具备一般级别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并至少具有3 年相关行业领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属于在应急救援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技能(如水下救援、空中救援等)的实用型人才,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不受上述学历、职称限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配有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通信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员应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救援技能。退役军人、接受过应急培训或参与过应急救援工作者优先。鼓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一专多能。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队伍质量。
第十条专业应急救援队员应接受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基础知识学习、应急救援装备使用、现场响应与管理、生命救援、专业处突、信息传递与危机沟通、防止次生灾害、思想政治教育、体能训练等方面培训,每年不少于48学时。每季度组织队员参与的实战演练不少于1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每年定期开展队员能力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有统一规范的队伍标识、服装、队旗等,设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相对固定的训练场地。
第十二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紧急出动、训练培训、应急演练、总结评估、物资装备管理、考勤与奖惩等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标准程序。
第十三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队伍专家组或与相关专家建立协作关系。
第十四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编制年度学习、训练计划,落实训练大纲要求,加强以救援技能、装备操作和战术技术运用为重点的培训演练。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行动方案,按要求参加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有国家或行业队伍建设规范及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队伍认定
第十五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认定。
第十六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区应急委办制定和下发相关工作通知,明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申报范围、申报事项和相关要求。
(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认定,会同相关单位、行业领域专家、协会、专业机构等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评选工作小组,严格审核并评选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报区应急委办备案。(详见附件1、附件2)
(三)区应急委办会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通过官方渠道公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名单,并视情况组织队伍授牌活动。
第十七条已经过认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有重大调整(如主要负责人、专职队员、训练场地、装备配备等方面)应及时向所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报备,并视情况重新组织认定。
第五章 队伍管理
第十八条区应急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各类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将本区域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统一指挥协调体系,提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综合消防救援队伍、民兵、社会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协同作战能力。定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其他救援力量开展培训交流、联防联训、比武竞赛、联合演练、达标考核等活动。
第十九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每年对自己主管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区应急委办备案。
第二十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业务管理和指导,将队伍建立、变更、合并、撤销及负责人调整等情况及时报区应急委办备案。定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其他救援力量开展培训交流、联防联训、比武竞赛、联合演练、达标考核等活动,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负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严格落实值班备勤要求,设立固定值班电话,落实值班备勤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员应保持24小时手机通讯畅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做好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办公地点、负责人、通讯录等)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向救援队伍主管部门报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应同步将相关信息向区应急委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二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和演练情况,并与区应急委办和区应急指挥中心(盐田区智慧城市指挥中心、时空信息云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实时共享。
第六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可指挥调度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应急委办可直接调度。组建单位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单位或者协议服务单位应急救援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跨区域应急救援时,应需征得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及区应急委办同意。
第二十四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调动救援人员及装备,第一时间赶赴救援现场或指定地点向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到。
第二十五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队伍负责人应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服从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根据应急救援任务制定具体救援方案,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第二十六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时,应按下列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一)按照“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工作原则,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二)进入灾害事故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应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三)加强现场情况勘察,制定科学合理的现场救援方案,及时了解现场情况变化,调整优化应急救援方案;
(四)按照生命至上原则,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五)如事态变化或扩大、影响救援人员安全时,应立即撤离现场,并报告现场指挥部。
(六)应急救援过程中对于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部下达救援结束和撤离指令,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清点好队员、装备,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有序撤离现场。
第二十八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应及时对应急救援行动进行总结评估,对应急救援程序、措施等进行评审改进,并于救援任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应急救援总结报调度部门和单位。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根据救援队伍的不同组建方式,将自建队伍或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鼓励救援队伍创新运行机制,开展市场化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负责队伍机构设置、办公场地、装备器材、经费投入,满足日常运行、人员开支和常备装备配备、运维、培训、演练等;为应急救援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积极支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员在训练培训、应急演练以及执行应急救援任务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的工资、奖金、医疗、抚恤、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三十一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引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没有事故灾害责任单位或事故灾害责任单位无法确定以及事故灾害责任单位无能力承担的,需由政府兜底解决的费用,区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程序申请区应急专项资金解决。应急救援费用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应急救援过程中,区政府应当紧急调拨救援经费、调运应急装备物资,协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通信、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部门(单位)派遣保障力量,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后勤服务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区政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队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由区应急委办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应组织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年度达标考核,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格;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重要活动应急保障中,不服从调派、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制度或纪律等情况,经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取消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格。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经区政府授权同意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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