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特区内河道的规划、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人工水道、蓄滞洪区、防洪防潮海堤的规划、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所称的河道是如何定义的?
答: 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流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
3、河道管理范围如何划定?
答: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4、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何种行为?
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耕种;
(二)堆放、倾倒余泥渣土、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设置阻碍行洪物;
(三)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的物质;
(四)挖砂、抽砂、取土;
(五)网、电、炸、毒鱼虾等水生动物;
(六)其他破坏河道水环境或者防洪安全的活动。
5、当前河道整治遵循哪些原则和理念?
答:河道整治应当结合城市发展,遵循防洪(潮)优先、全面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理念,统筹兼顾城市水污染防治、河岸带美化绿化景观以及水生态恢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防潮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加强河道科技信息管理。河道整治应当同步建设水文、水质监测以及河道监管设施。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2-02-16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