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深圳市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深圳市华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于2016年3月30日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组织“盐田区第七期保障性住房”(盐田区客运枢纽上盖保障性住房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法人总承包公开招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投标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前期物业等合作单位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并在中标后由联合体各单位进行项目建设。乙方参加了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依法中标成为本项目的项目法人总承包单位,随后于2016年7月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乙方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筹资金对本项目进行全部投资和全过程开发建设管理,包括办理所有项目建设审批手续。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利益,以及为了使双方的整个合作过程合法、高效、有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本项目名称:盐田区第七期保障性住房项目(暂定名),曾用名:盐田区客运枢纽上盖保障性住房项目。
2、建设地点: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与永安路交汇处东北侧。
3、本项目用地面积和建设规模:本项目用地面积约12406.44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交通场站用地+二类居住用地(S4+R2),用地性质和土地使用年限以该项目最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为准。本项目暂定容积率为4.8,暂定总建筑面积约85826平方米,其中计容积率面积约59534平方米,不计容积率的地下室和核增面积约26292平方米;其中交通客运枢纽功能面积12794平方米、道班房1058平方米、商业6800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及相关配套用房38882平方米、地下室20892平方米;准确建设规模以市、区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确定的最终面积为准。
4、建设内容:本项目拟建设一个集城市公交、公路中长途客运、出租车及社会车辆接驳,且兼顾提供保障性住房功能(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综合型客运交通枢纽中心;项目拟提供520户住宅,住房生活和客运枢纽、出行相对独立;其他配套设施(商业用房和管理用房等)按有关规定进行配备,其中商业建筑面积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暂定为6800平方米(最多不超过6800平方米)。机动车泊位数约537个,其中公交车停车位42个、中长途停车位54个、的士停车位21个、地下室社会停车位108个、地下室住宅停车位312个,最终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5、按照乙方的投标文件以及联合体投标协议,乙方中标成为本项目的开发主体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前期物业单位分别如下:
勘察单位: 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
设计单位: 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深圳市华信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前期物业单位:深圳市华嵘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6、本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由甲方负责公开招标确定,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后由甲乙双方和监理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工程监理费以及招标代理费由乙方负责支付,纳入保障性住房房价成本。
7、本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本项目总投资估算约需人民币48085万元(为暂定),项目的实际总投资全部由乙方自筹资金解决。
8、乙方应承担的投资包括:
8.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红线内市政配套设施费用;
8.2本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建设费用,即包含建筑物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环评、水土保持、土建、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保险、白蚁防治、室内外装修(按甲方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室内外装修标准)、安装、景观、绿化及室外工程至入伙、验收、办理初始登记以及按有关规定至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各种费用等全部投资;
8.3社区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规划部门确定的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8.4首期募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房产税等相关税费(如有,则相关税费纳入保障性住房房价);
8.5实施住宅产业化所需费用;
8.6达到国家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标准认证等级二星级或市级《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标准认证等级金级所需费用。
8.7本项目预留约6800平方米小区配套商业(以下简称小区配套商业),由乙方投资建设,不计入房价成本,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其产权归属乙方。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乙方投资建设的小区配套商业,按双方约定由甲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协助办理该部分物业的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的有关手续;如因客观原因产权无法过户给乙方,则乙方拥有该部分小区配套商业的无偿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期限与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上规定的住宅(保障性住房)使用年期相同,期限届满后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有关规定对该部分物业进行处理。
8.8本项目地下停车场由乙方投资建设,不计入房价成本,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其产权归属乙方(但客运枢纽配套的地下室社会停车位、的士停车位面积应计入房价成本或由政府回购,且产权不归属乙方)。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乙方投资建设的地下停车场(除客运枢纽配套的地下室社会停车位、的士停车位面积外),按双方约定由甲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协助办理该部分物业的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的有关手续;如因客观原因产权无法过户给乙方,则乙方拥有该部分地下停车场的无偿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期限与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上规定的住宅(保障性住房)使用年期相同,期限届满后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有关规定对该部分物业进行处理。
8.9如甲方要向乙方回购本项目地下停车场(除客运枢纽配套的地下室社会停车位、的士停车位面积外),则回购价按审定的保障性住房房价扣除地价和装修费用计算,并以该回购价作为该部分回购物业的决算价和房产登记价。
8.10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审费及交易服务费。
8.11保障性住房定价机构收取的销售价格评定费用以及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相关费用。
9、建设标准:
9.1按照国家、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有关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应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认证二星等级或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30—2009)认证金级等级。
9.2本项目在设计方面风格及外墙装饰与周边建筑物协调,须以融合空间、环境、功能等为一体,功能应“人车分流”。
9.3保障性住房以精装修标准建设,户型设计和装修标准须符合国家、省、市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要求,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9.4客运枢纽(含道班房和客运枢纽配套的地下室社会停车位、公交车、中长途、的士停车位面积)以毛坯交付标准建设,总建筑面积约13852平方米(含部分地下室面积和部分核增面积)。其中交通客运枢纽功能面积12794平方米(包含配套地下室社会车辆停车场约3700平方米和部分核增面积),提供公交车停车位42个、中长途停车位54个、的士停车位21个、社会停车位108个;道班房1058平方米。最终客运枢纽(含道班房和客运枢纽配套的地下室社会停车位、公交车、中长途、的士停车位面积)面积须满足以上面积和停车位要求,设计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交通场站建设规定要求,并须经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甲方书面同意。
9.5本项目要求采用住宅产业化施工,要求预制率至少达到15%,装配率至少达到30%。
10、建设工期:乙方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70个日历天内(即在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各项报建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完成场地平整、勘察等前期工作后正式开工建设;应于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010个日历天内(即在2020年1月5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和规划验收。建设期间,遇政策调整或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乙方停工或窝工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则可相应得以顺延。
11、本项目管理目标
11.1质量目标:乙方对本项目建设必须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
11.2安全目标:乙方须保证全面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范、标准要求,承担项目各项安全责任及维稳责任,不得发生生产安全重大事故或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事件。
11.3投资目标:乙方自负盈亏,负责全面建设投资。
11.4本项目的主体工程应由本合同第一条第5项确定的施工单位独立施工,不得再行转包;主体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需分包的,应征得甲方同意后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11.5乙方对其他合作方的工作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并对其他合作方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开发模式
1、本项目由乙方按项目法人总承包方式进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由乙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根据甲方委托和合同约定在本项目承担项目法人职责,自筹全部所需资金、自负盈亏对本项目进行全部投资和全过程开发建设管理,包括办理本项目所有建设报审、验收工作。
2、本项目客运枢纽(含道班房和客运枢纽配套的地下室社会停车位、公交车、中长途、的士停车位面积)由乙方投资建设并通过验收后移交甲方,由甲方无偿移交给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该部分投资成本纳入保障性住房房价。
3、上盖保障性住房部分按照深圳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定价机构核定的销售价格由甲方进行销售,销售所得资金扣除相关税费(如有,则相关税费纳入保障性住房房价)后全额支付给乙方抵偿开发成本及3%的合法利润。
4、本合同中“第一条项目概况第8款乙方应承担的投资包括:……”,其中的第8.1~8.6以及第8.9~8.11所述的投资,即:全过程的建设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红线内市政配套设施费用、社区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规划部门确定的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首期募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房产税等相关税费(如有,则相关税费纳入保障性住房房价)、实施住宅产业化所需费用、达到国家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标准认证等级二星级或深圳市《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标准认证等级金级所需费用、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审费及交易服务费以及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用、工程监理费用、保障性住房定价机构收取的销售价格评定费用以及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相关费用等全部投资计入保障性住房房价成本。
5、本项目小区配套商业和地下停车场(除客运枢纽配套的地下室社会停车位、公交车、中长途、的士停车位外),由乙方投资建设并收益(收益年限与保障性住房产权年限一致),不计入房价成本。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1甲方权利
1.1.1甲方有权对本项目进行核查。对乙方及乙方选定的合作方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1.1.2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主要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的选择及直接发包行为进行监督。
1.1.3甲方有权对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审查,以确保户型设计、户型面积、建设标准等符合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规规定,以及市住建局对本项目的批复意见和盐田区政府对有关本项目的相关要求。本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必须经甲方认可后才能实施。
1.1.4在本项目前期阶段,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主要设计要求。但项目概算编制完成后,甲方如需更改上述要求的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函件后方可执行。
1.1.5甲方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查实,并对其中涉及金额较大的设计变更进行否决。
1.1.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所造成的损失。
1.2甲方义务
1.2.1监督乙方履行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义务,督促乙方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自筹全部所需资金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和全过程开发建设管理,建成后交由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和政策以及本合同约定进行销售和分配。
1.2.2本项目前期,甲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建设性质、建设规模,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建设标准和功能配置要求。
1.2.3协助乙方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报批报建及房产初始登记等各种手续,并提供所需相关资料。
1.2.4协助乙方提供因本项目建设融资(银行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
1.2.5监督和指导本项目的建设实施,协助本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1.2.6在本项目法人总承包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甲方对乙方书面提交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要求应予书面答复。
1.2.7甲方针对本项目设立联络小组,就项目的方案设计审批及建设中的工程管理、政府部门协调、项目建成移交等相关工作确定相关联络人,乙方与该联络小组及相关联络人进行联络。
1.2.8甲方应及时协调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乙方的客运枢纽设计方案出具书面意见和确认函。
1.2.9甲方应及时协调本项目用地地上临时建筑的清理工作,提交净地或具备可清拆临时建筑物的用地给乙方。
1.2.10甲方应在本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后,及时委托深圳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定价机构开展销售价格确定工作并及时开展房屋销售工作。
1.2.11甲方应在建设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乙方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履约评价。
2、乙方的权利、义务
2.1乙方权利
2.1.1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2.1.1.1依法选定各专业单位,包括造价咨询、材料设备供应商、绿色建筑咨询服务等;
2.1.1.2依法管理各承包单位,并按合同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
2.1.1.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2.1.1.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2.1.1.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2.1.2 乙方投资收益
2.1.2.1享有以乙方在该项目除小区配套商业和地下停车场(不含客运枢纽配套的地下室社会停车位、的士停车位面积)外的全部投资(含管理费)计算3%的合法利润。
2.1.2.2享有小区配套商业和地下停车场(除客运枢纽配套的地下室社会停车位、公交车、中长途、的士停车位面积外)的产权、无偿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2.1.2.3本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年限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2.2乙方义务
2.2.1履行双方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项目建设,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承担项目质量与施工安全责任。
2.2.2向甲方依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的要求提供合格的客运枢纽、保障性住房、公共配套设施。
2.2.3项目前期阶段,乙方办理完成相关报建审批手续。
2.2.4乙方负责自筹本项目开发、建设的全部资金,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4000万元到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深圳市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账号:44250100003500000382,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深圳盐田支行),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保证金。该笔保证金由银行负责监管,由甲乙双方共同和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待本项目确定需缴纳地价金额后经甲乙双方共同向银行申请解冻该笔保证金用于支付地价款;如本项目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批文确定无需缴纳地价,则由甲乙双方共同向银行申请解冻该笔保证金归还乙方。该笔保证金在甲方银行账户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与本金扣除银行监管费用后一起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本项目完成用地报建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多退少补。如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则甲方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本金和在甲方银行账户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扣除银行监管费用后全部归还乙方。
2.2.5如本项目需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乙方应按规定时限缴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2.6乙方应编制并向甲方报送本项目管理实施方案、项目进度总控制计划、项目投资总控制计划,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2.2.7乙方应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成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在编制项目预算(概算)时编制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清单(含等级、规格等),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2.2.8乙方应对本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进行控制,对分包合同及施工阶段的各分项目建设实行全面管理与协调,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保证不出现生产安全重大事故及集体信访、欠薪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如出现上述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2.2.9乙方及其设计、造价、施工、前期物业服务、主要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签署相关的合同文件时应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否则,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损失。
2.2.10乙方应及时办理完成与本项目有关的涉及投资、财政、规划、环保、建设、国土房产、消防、市政、园林、绿化及文物保护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2.2.11乙方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建设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按照项目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工作任务,并派不少于2名的工作人员,配备项目建设工作所需的电脑等办公设备和1辆机动车辆驻点甲方,及时与甲方协调处理相关建设工作。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本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质量,乙方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关工作经验,且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一经组建不得随意变更,确有需要变更的,须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2.2.12乙方配合甲方对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审查,乙方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项目建设,严格按项目预算文件的材料、设备进行项目建设,否则,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2.2.13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如违反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2.2.14本项目需缴纳的税费全部计入房价成本。由于目前深圳市对保障性住房税费减免政策尚无明确规定,乙方在领取销售款时暂向甲方开具本公司收款收据,如在合同期内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保障性住房相关的税费减免政策,则按相关政策办理;如合同期内深圳市政府未出台相关税费减免政策,且未出台相关税费征收政策,则乙方最终应向甲方出具本公司收款收据。
2.2.15乙方应在项目建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同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及时完成项目产权初始登记工作。客运枢纽和道班房由乙方向甲方移交,再由甲方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移交。
2.2.16乙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定期向甲方报告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甲方移交。未征得甲方及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
2.2.17乙方应负责收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并进行汇编并移交城建档案馆,依法办理项目交付手续。
2.2.18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合同工期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甲方。如不能按时交付使用或出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乙方应及时修复或返工,因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及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2.2.19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与施工等相关单位签订的工程保修文件,并在工程保修期内,督促上述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第四条 成本核算、工程决算、回购款支付及保修
1、成本核算
1.1乙方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的投资,投资成本包括:
1.1.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红线内市政配套设施费用;
1.1.2客运枢纽、上盖保障性住房、室内外装修(按甲方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室内外装修标准)、配套用房、景观绿化及室外工程等全过程的建设费用(即项目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环评、水土保持、土建施工、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监理费、施工安全监督、工程保险、白蚁防治以及按有关规定至项目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各项费用等全部投资);
1.1.3社区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规划部门确定的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1.1.4首期募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产税(如有)等相关税费;
1.1.5实施住宅产业化所需费用、达到国家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标准认证等级二星级或市级《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标准认证等级金级所需费用。
1.1.6贷款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和贷款合法费用;
1.1.7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审费及交易服务费、保障性住房定价机构收取的销售价格评定费用以及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相关费用。
以上1.1.1至1.1.7等投资成本全部纳入房价成本。
1.2本项目小区配套商业和地下停车场(除客运枢纽配套的地下室社会停车位、公交车、中长途、的士停车位外),由乙方投资建设并受益,不计入房价成本。
2、工程决算及回购款支付
2.1最终保障性住房以深圳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定价机构审定的本项目保障性住房最终销售价格作为回购决算价和房产登记价。
2.2项目竣工交付甲方之日起半年内,乙方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的竣工决算并提供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提交相关部门备案,并负责完成项目产权初始登记。
2.3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销售款项:
2.3.1项目保障性住房部分销售款支付:在项目建设完成至结构标高±0.000后,甲方应立即启动上盖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预售工作,按照暂定单价6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预售,预售房款由甲方代收代付,即由甲方按规定进行预售后收取房款,再将房款支付给乙方,由乙方出具收款收据给甲方。销售款支付至按暂定单价计算的总房款的95%时停止支付,待深圳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定价机构审定最终销售价格后,甲、乙双方按照最终销售价格,对已预售房源的实际售房款进行核定并实施多退少补,由甲方代收代付。对未售房源,由甲方按最终销售价格继续开展销售工作,最终所有房源销售所得资金作为回购款支付给乙方,由乙方出具收款收据给甲方。
2.3.2甲方需及时将销售所得资金支付乙方,具体支付程序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2.4乙方在资金不能及时满足基建款时,同时不能完成整个项目实施,并连续停工6个月以上的,则本项目由甲方收回自行完成,以确保本项目按期竣工(本项目已列入深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必须按期竣工)。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经甲乙双方确认工程投资费用后,经盐田区审计局审核后由甲方按有关规定与乙方结算。
3、工程保修
3.1乙方应在本项目移交时,按国家规定签订保修服务协议,项目各分项工程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2本项目保修期按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后计起。乙方应在保修期内负责项目保修工作。
3.3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返工维修的,乙方应当及时维修,如在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不派员维修的,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五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1、乙方应确保工程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按合同工期将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初始登记手续的房屋交付给甲方。如不能按时交付使用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安全责任事故,因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及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非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如期完成规划验收、满足入伙要求的房屋交付甲方使用,逾期交付超过1个月,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20万元作为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2个月,乙方应每月支付甲方人民币40万元作为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3个月,乙方应每月支付甲方人民币60万元作为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4个月,乙方应每月支付甲方人民币80万元作为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5个月,乙方应每月支付甲方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6个月的,乙方应每月支付甲方人民币120万元作为违约金,此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工程收回自行完成,已竣工部分的工程经甲乙双方确认相应投资费用并经盐田区审计局按有关规定审定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部分投资费用。
3、如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现参与本项目的相关单位无相应资质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造成工程逾期竣工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
4、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及时返工维修,直至工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逾期交付的,按本合同约定处理。
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项目预算(概算)中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清单进行施工建设,如有不符,乙方必须及时返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6、乙方应当积极处理本项目过程中的一切法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并应自行承担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甲方不就此承担连带责任。如乙方因消极处理前述纠纷导致甲方需要给予处理解决的,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7、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如约付款给乙方,违约部分应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8、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可提交盐田区人民法院裁决。
第六条 优质优价奖励
1、质量等级及奖励金额:
1.1获市优工程奖,奖励乙方人民币100万元;
1.2获省优工程奖,奖励乙方人民币500万元。
2、绿色建筑等级及奖励金额:
2.1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认证三星等级或获得深圳《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30—2009)认证铂金级,奖励乙方人民币300万元。
第七条 其他条款
1、本项目由双方确认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材料、设备后,双方不应就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材料、设备的选择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提出变更要求。任何一方基于特殊原因向对方提出关于设计或材料设备的变更要求的,应在与对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向对方出具书面函件,经对方认可并经双方共同就本项目投资总价作相应修改后,变更后的事项方可执行。
原:本项目由双方确认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材料、设备后,双方不应就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材料、设备的选择提出变更和其它要求。如因特殊原因要求设计变更或对材料设备提出要求的,双方应共同协商,并向对方发函书面认可后方可执行,并相应修改项目投资总价。
2、不可抗力
2.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洪涝、平均风力8级以上的大风、3小时内降雨量为50mm以上的暴雨和37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等客观情况,且具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要件。
2.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义务的,不视为违约(不可抗力持续期间不计入合同工期),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及其程度的公证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阻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
2.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成为不必要的,本合同提前终止,相关各方均可免责, 乙方已经完成的投资,由甲方按相关规定审核后与乙方结算。
3、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联合体投标协议均作为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通知与文件的送达
任何一方依本合同约定应给予对方的数据、通知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或资料,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于对方收受时生效。除经事前通知地址变更者外,双方的地址应以下列为准:
甲方:深圳市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1088号工青妇活动中心12楼
邮编:518081
乙方:深圳市华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工会大厦A座1309室
邮编:518031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均应于变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一方需向对方送达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数据、通知以及其他一切文书、资料,按本合同原载明的对方地址并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完成送达的,即视为对方已经收到。
5、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经协商后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深圳市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深圳市华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