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罗女士
留言日期:
2025-10-10
主题:
关于公租房收入审核中信用卡套现还款流水认定标准的请示
内容:
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同志: 您好! 我是一名深圳市公租房轮候库的在库申请人,现就公租房收入财产审核中遇到的,关于银行流水性质认定的疑难问题,向贵单位进行紧急咨询,恳请给予明确指引。 一、问题背景 本人的建设银行储蓄卡流水(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中,存在大量规律性的、由“嘉联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的款项。这些款项的实质,是我为偿还名下信用卡账单及进行个人资金周转,通过刷卡套现后,将资金转入储蓄卡所产生的流水记录。这形成了一个“信用卡负债 → 套现 → 还款 → 再负债”的资金闭环,整个过程并未产生新的、真实的可支配收入。 二、面临的困境与咨询过程 我已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咨询相关工作人员,但均未获得关于此类流水是否计入收入的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这直接导致我无法准确判断自身是否符合收入限额要求,并对此深感焦虑,在此,我恳请贵单位能协调相关部门,对我提出的问题给予答复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10-10
答复时间:
2025-10-14
答复单位:
深圳市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盐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答复内容:

部门答复:您好,您反映的“收入财产核对”问题已收悉,依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第六条  可支配收入是指核对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二)经营净收入。(三)财产净收入。(四)转移净收入。(五)其他应当计入可支配收入的项目。前款所称的规定期限,是指核对对象在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认租、续租等业务时,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个自然年度。第八条  财产指核对对象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包括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第九条 财产价值的核对期日,按照核对机构的核对期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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