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罗女士
留言日期:
2025-10-10
主题:
关于公租房收入审核中网络平台循环借款流水认定标准的请示
内容:
我是一名深圳市公租房轮候库的在库申请人,现就银行流水性质认定问题,向贵单位进行咨询,恳请给予明确指引。 我的银行流水显示存在规律性资金往来:我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会定期从“支付宝借呗”、“京东金条”等持牌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款,所借款项会直接转入我的银行储蓄卡。在后续一段时间,我会将相应资金(本金及利息)偿还至这些借款平台。 这形成了一个 “平台借款 → 资金入卡 → 偿还平台” 的完整负债循环。这些流水记录的实质是个人负债的建立与清偿,同样并未产生任何新的、真实的可支配收入。 在此,我恳请贵单位能协调相关部门,对我提出的以下问题给予一个官方的、书面的明确答复: “对于申请人能够提供完整证据链(包括银行流水与对应网络借款平台的借还款记录)予以证明的,属于从支付宝、京东等持牌金融平台循环借款并按时偿还性质的银行流水,在公租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是否可以不认定为家庭可支配收入?”感谢回复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10-10
答复时间:
2025-10-14
答复单位:
深圳市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盐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答复内容:

部门答复:您好,您反映的“收入财产核对”问题已收悉,依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第六条  可支配收入是指核对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二)经营净收入。(三)财产净收入。(四)转移净收入。(五)其他应当计入可支配收入的项目。前款所称的规定期限,是指核对对象在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认租、续租等业务时,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个自然年度。第八条  财产指核对对象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包括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第九条 财产价值的核对期日,按照核对机构的核对期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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