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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一、 起草背景

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不断进行改革、创新,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区建筑工务局、区前期办等建设单位不断充实力量,管理水平、专业化水平有了大幅度提升。同时越来越多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主体提出周边公共基础设施的代建要求。

经过多年的试点、探索,在市场环境、代建主体、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不断成熟和完善的情况下,深圳福田、罗湖、南山、龙华等区相继出台代建制管理办法,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出台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此,区发改局会同区工务局牵头相关部门着手起草《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指示                

1、2017年5月: 启动了代建制的有关资料收集、分析和研究,并到南山区进行调研;

2、2017年8月: 组织专题会议研究代建制办法;

3、2017年12月下旬: 继续完善代建制办法,在认真研究并学习借鉴我市福田、南山、罗湖、龙华等区有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于12月底形成了“代建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进行多次内部讨论研究,同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4、2018年1月10日: 区政府五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简称“代建办法”。

三、定义及适用范围

定义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直接委托、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制度。



原则上应为区政府投资且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其中城市更新单元范围的代建项目可低于3000万元。

五、单位产生的方式

                               

六、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3、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4、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5、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无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

6、与委托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7、参与代建工作所需的其他资格。

七、委托单位主要职责

1、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提出代建方案,并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

2、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管线借用等审批手续。

3、负责组织确认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等文件。

4、监督代建单位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依法依规履行招投标程序;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协助设计变更申请和办理,协助组织工程验收和移交。

5、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

6、提交资金计划申请,定期向区发改局等相关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完成投资和资金使用情况。

7、在项目实际开工后,每月向区统计部门报送项目统计报表。

8、协助代建单位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等手续。

9、代建合同约定的其它职责。

八、代建单位在代建过程中的主要职责

1负责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计划、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环保、消防等申报手续。

2负责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

3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资金管理等负责,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4组织项目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文件编报工作。

5负责开设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并按照与委托单位、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进行管理;组织编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定期向委托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6配合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稽察、检查、审计等工作。

7建立规范的工程资料档案管理;组织项目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编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后报委托单位审核;竣工验收后及时协助委托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资产移交手续。

8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九、代建项目相关方违约、违法有何责任?

代建单位履行合同时违约、违法的责任处理:

1、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2、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3、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代建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违约、违法的责任处理:

1、未履行职责给委托单位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适当消化吸收市内其他区经验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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