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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须知

发布时间:2024-03-28

  一、民事行政检察是什么?

  通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有哪些?

    职能一:对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一)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

  (三)当事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职能二: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审判人员有如下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

  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支付令、保全、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诉讼中止或终结违反法律规定,违法送达,适用审判程序错误,超期审理,接受当事人吃请、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审判人员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等。

    职能三:对民事、行政判决执行活动的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执行裁定、决定进行监督,包括: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发还财产等执行实施措施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情形进行监督,包括:

  1.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

  2.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的;

  3.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

  4.暂缓执行、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的;

  5.依法应当变更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变更、解除的;

  6.对仲裁、公证机构违法出具非诉法律文书、虚假仲裁、违法公证等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7.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8.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行为的。

    职能四:对虚假诉讼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虚假诉讼、虚假调解案件,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监督法院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查处。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可以到检察院反映情况。

    职能五:对特殊群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一)支持起诉:对残疾人、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企业劳动者等群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可以支持适格主体依法提起民事、行政诉讼。

  (二)督促起诉:对于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负有监管、维护职责的相关部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且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的,以书面检察建议督促怠于行使权利的单位提起诉讼。

    职能六:其他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在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不当行为,有权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过程中,发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领域的职务犯罪或其他犯罪线索,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

  三、民事行政检察小问答

  (一)最终由谁管? 

  1.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2.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3.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我要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书(例如:抗诉申请书、监督申请书、复查申请书);

  2.身份证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3.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一审、二审、再审);

  4.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证明;

  5.证据材料;

  6.地址确认书。

  (三)我有什么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3.有权提交证据,陈述意见;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5.有核对询问、补正笔录的权利。

  (四)我有什么义务?

  1.按法律规定提供申请监督材料的义务;

  2.诚实守信的义务;

  3.不得提供伪证的义务;

  4.承担鉴定、勘验等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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