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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盐田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不仅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引导立案侦查并获有罪判决,而且以一案三查模式向盐田区法院发出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及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均获采纳。
该案以能动履职实现了虚假诉讼精准高效监督,是落实落细最高检“第五号检察建议”的一典型案例,亦是盐田区检察院“小院展现大作为,案少更要出精品”的一有力例证。
查微析疑 从有悖常理处入手
2019年,罗某钦向盐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新疆某运输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币620万元,并提供了借款协议和转账凭证。在被告经传唤没有到庭的情况下,盐田区法院当庭宣判罗某钦主张成立。
2021年,新疆某运输公司股东之一万某龙向盐田区检察院申请对该案进行监督。承办检察官通过细致审查,发现该案的借款协议存在没有法人签名、借款日期错误、单方面约定借款方义务等违背常理之处,该案可能为虚假诉讼,随即果断展开立案审查。
能动履职 查明事实真相
承办检察官发挥能动履职,充分运用调取卷宗、向关联公司和涉案人员调查、查询当事人资金往来情况等多种调查手段,查明了罗某钦是新疆某运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公司经营不善意图通过捏造借贷关系以弥补自己损失的事实。
民事检察部门随即将该线索及相关证据、分析报告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和公安机关,为该案的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协同互动 实现精准高效监督
盐田区检察院一方面发挥内部检察一体化优势,另一方面强化外部沟通协作。民事检察部门及时向刑事检察部门获取刑事案件动态信息;积极向市检察院汇报案情,在全市惩治虚假诉讼数字专项行动中获取有效信息,强化证据;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积极与法院沟通研判,促进刑事判决和民事再审有效衔接。
经检、法两院共同分析研究,一致认为虽然罗某钦拒不认罪,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其利用管理本人及他人、关联公司的六个银行账户的便利,采取闭环式循环出借的方式捏造新疆某运输公司向其借款620万元人民币不还的事实。
2022年10月28日,经盐田区法院判决,罗某钦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判处刑罚。2023年2月,盐田区检察院向盐田区法院发出的民事监督检察建议获全面采纳。
一案三查+调研 推动专项工作纵深开展
该案探索采取“一案三查+调研”模式,一查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二查审判行为是否违法,三查盐田区法院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是否存在漏洞,依法向盐田区法院发送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及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实现了“对案监督”向“对人监督”、“对单位监督”的有效延伸。
此外,盐田区检察院于2023年3月邀请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王锡锌教授参与,成立了虚假诉讼课题研究组,以该案的成功办理为视角,结合近几年办理的虚假诉讼案件,深度剖析检察机关在监督虚假诉讼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并提出解决途径,有效推动惩治虚假诉讼专项工作纵深开展,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