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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23-09-25

盐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发布时间:2017-05-15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本区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和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打造“新品质新盐田”,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滨海城区提供坚实保障。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5)《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3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7)《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

  (8)《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9)《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

  (10)《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盐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盐府[2013]28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深圳市盐田区的行政区内,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特种设备的一般事故或参与处置的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以及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的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本预案指导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将事故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妥善做好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事故危害程度级别,分级实施应急处置。

  3.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作业人员和公众安全规范操作、使用特种设备的能力和意识。

  6.公开透明、及时发布的原则。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事故权威信息。

    1.5  基本状况与风险评估

  盐田区截止2015年9月底有在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451家,在用特种设备4173台,另有542台暂时停用。其中一类重点监控设备64台,二类重点监控设备1台,三类重点监控设备3台。重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包括:东部华侨城、盐田国际、深南燃气有限公司沙头角液化气站、深圳市喜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盐田垃圾发电厂、海洋世界、瑞源冷链、保惠物流以及5处LNG车用气瓶充装站(其中1处尚未取得充装许可证)等。

  盐田区特种设备事故风险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1.景区大型游乐设施(含客运索道)数量较多,节假日旅客流量大,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一定伤亡,且容易受到媒体扩散。2.港口码头、堆场、仓库等有大量起重机和叉车进行作业,容易引发一般机械伤害事故。3.液化气站、喜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瑞源冷链、保惠物流以及5处LNG车用气瓶充装站均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发生事故的概率很小,但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4.电梯数量明显逐年增长,保障居民安全乘梯的压力逐渐增大,部分使用年数较久的老旧电梯,故障率较高,隐患风险较大。

  2   特种设备事故定义与分级

  2.1  特种设备事故定义

  特种设备事故: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2.2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2.2.1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2.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2.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盐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

    3.1  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1.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是区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设置1名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其中:总指挥由分管(联系)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盐田局的区领导担任,主持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盐田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是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2.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和修订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预案,经区批准后实施;及时判别特种设备事故的等级和相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参与事故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或协助各相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的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办区政府、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应急办”)是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置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盐田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3.2  成员单位

  3.2.1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应急办(总值班室)、区委宣传部、区安监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盐田局、区总工会、区经促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环水局、区住建局、盐田社保分局、盐田公安分局、盐田交警大队、盐田公安消防大队、市交委港航和货运管理局、市交委东部交通运输局、各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等部门。

  3.2.2 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区应急办(总值班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承担区应急委的具体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协助区政府领导协调处置需由区政府直接处置的突发事件,负责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工作,配合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多部门及交叉行业做好联动防御和重大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2)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盐田局:负责掌握和分析统计区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及重点监控设备和事故隐患情况;负责组织辖区企业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处置工作;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3)区委宣传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引导社会舆论。发生较大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4)盐田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维护、人员疏散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5)盐田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灭和有关设备容器冷却工作;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搜救伤员。

    (6)盐田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

  (7)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处置,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8)市交委东部交通运输局、市交委港航和货运管理局:配合实施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9)区经促局:负责组织、筹备抢险器材和物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工作。

  (10)区环水局:负责组织供排水企业抢修与恢复在特种设备事故中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工作。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建议政府或相关机构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现场遗留危险物质。

  (11)区卫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组织和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支援。

  (12)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所需各项经费,制定相应预案明确所需处置经费的开支范围、内容并确定开支渠道,做好经费使用的督促管理工作。

  (13)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事故受灾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

  (14)盐田社保分局:负责对事故中伤亡职工善后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15)区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参与指导协调监督工矿商贸行业和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16)区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7)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设立相应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结合本预案,制定街道应急行动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地区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值守;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特种设备事故先期处置、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的家属接待和安抚工作。

  (18)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3  基层应急机构及职责

  1.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盐田局各综合监管科是各辖区的基层应急机构,主要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指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负责应急管理机构建设。

  2. 社区工作站主要职责:协助基层应急机构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监测、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3.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维保单位的主要职责:遵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根据本预案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相应职责和任务分工;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发生事故后及时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听从基层应急机构的指挥开展应急处置。

     3.4  应急管理专家组

  1. 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等相关领域资深专业人员组成。特种设备应急办负责应急专家组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

  2. 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参与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修订、应急教育培训等工作;分析、研判特种设备事故,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承办特种设备应急办交办的其他特种设备应急相关工作。

  4   预防、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

  1.区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特种设备事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事故必要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努力提高城市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

  2.区特种设备生产和维保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修理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事故。

  3.区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单位,特别是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口岸、商场、体育馆、展览馆、景区、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定期检验,维护保养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2  监测

  1. 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依靠群众,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特种设备风险隐患监测体系,对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

  2.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盐田局及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应建立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定期巡查机制,对辖区内重点监控特种设备进行监管,定期收集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分析研判相关设备的运行风险,督促企业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杜绝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

  3.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盐田局及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与市特种设备检测部门等相关部门紧密沟通,密切关注检测反馈的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对有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较大或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的风险隐患,应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对限期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报区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处置。

    4.3  预警

  4.3.1 预警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发出预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个级别。

  (1)Ⅳ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及以上的特种设备突发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Ⅲ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及以上的特种设备突发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Ⅱ 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及以上的特种设备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Ⅰ 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的特种设备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4.3.2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1)发布机构:Ⅳ级预警信息由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负责提出预警建议,报区应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由区应急办根据区政府授权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并同时报告市应急办。Ⅲ级预警及以上级别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应急办发布、调整和解除。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发布范围:预警信息发布的范围包括: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企业)与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企业)与个人。

  4.3.3 预警响应措施

  (1) Ⅳ级预警响应

  当Ⅳ级预警信息发布后,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 指挥部及时对收集的事故信息进行研判,根据事故现状及事态的发展趋势,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及应急处置措施。

  ② 组织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控制事故的发展,对事故及事态发展趋势作出评估。

  ③ 根据应急处置措施,组织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④ 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工具、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等准备,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 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⑥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 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Ⅰ级、Ⅱ级、Ⅲ级预警响应

  在Ⅳ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市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积极配合。

  (3) 预警变更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辖区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可能对社会造成影响严重程度的变化,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指挥部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5.1.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特种设备基层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基层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响应,前往现场实地勘察。属地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接到报告的,应当向基层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特种设备应急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5.1.2接到事故报告的基层应急机构,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规定,立即向区特种设备应急办报告,区特种设备应急办按规定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可以同时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区特种设备应急办需在12小时内书面向区应急办报送信息。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区特种设备应急办需10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向区应急办报送信息。区特种设备应急办需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特种设备应急办。区应急办需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的,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将事件简要情况报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2小时内将事件及其先期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同时说明延时报告的原因。

  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区特种设备应急办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5.1.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5.1.4特种设备应急办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5.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办事处和基层应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应急救援同时应注意并组织有关人员保护好现场;向特种设备应急办报告信息。

  1.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维保单位应完善应急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队伍和必要的器材、设备,在发生事故后及时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2.基层应急机构在接到报告或发现事故状况后,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相关情况。指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事故发生地的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职能分工,开展应急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区应急委和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事故;发生跨市的事故;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发生跨区的事故;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事故。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区应急委、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发生跨办事处的事故;办事处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5.4  指挥协调

  5.4.1 启动Ⅳ级(四级)应急响应时,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 组织协调有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

  ② 协调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③ 制订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④ 及时掌握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区政府、区应急委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区综合办。

  ⑤ 协助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事故,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

  ⑥区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人进驻区总值班室,设置联合值班室或联合应急指挥中心,共同开展相关指挥协调工作。

  (2) 区有关部门(单位)在区应急委、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 根据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工作,向区应急办、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 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故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故等方面的决策建议。

  5.4.2 启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市应急办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委在市应急办、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1.采取Ⅳ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区有关应急预案,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牵头,区应急办和事故发生地的办事处配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市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应急委配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部设置1名现场指挥官和2-3名现场副指挥官,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单位以及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3.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环境保护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事发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记录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综合信息,及时向上一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应急专家组:由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相关特种设备专业专家及区有关部门(单位)选派的应急专家参与。主要职责:分析、研判突发事件,为现场指挥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3)抢险救灾组:由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区经促局、市交委东部交通运输局、市交委港航和货运管理局、区住建局、区环水局、盐田公安消防大队,供电、供水、通讯、燃气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参与。主要职责:实施应急救援、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控制危险源,并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4)治安疏导组:由盐田公安分局牵头负责,有关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涉事单位参与。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

  (5)医疗卫生组:由区卫计局牵头负责,有关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参与。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故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伤病员的救治信息。

  (6)新闻宣传组:由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区委宣传部、有关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参与。主要职责:统一组织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区经促局、区财政局、区环水局、市交委东部交通运输局、市交委港航和货运管理局、区卫计局、盐田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有关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涉事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8)交通运输组:由市交委东部交通运输局、市交委港航和货运管理局牵头负责,区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有关运输企业参与。主要职责: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9)环境保护组:由区环水局牵头负责,区经促局、区卫计局、盐田公安分局、区环水局,有关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参与。主要职责: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监控潜在危害。

  (10)调查评估组:由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区有关部门(单位),区民政局,有关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参与。主要职责: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11)善后处理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牵头负责,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区民政局参与。主要职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4.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5.应急专家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6  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及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事故应急处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动事故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必要时启动财政预备费,为处置事件提供资金保障。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5.7  响应升级

  1.因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事故,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区应急委根据事态发展需要,按照《盐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协调指挥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适时联系省和市驻盐田区单位、驻盐田区人民解放军、驻盐田区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如果预计事故将要涉及周边地区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委,以区的名义,协调周边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3.当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大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其他区域或者深圳市提供援助和支持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委,由区报请市委、市政府协商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5.8  社会动员

  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可报请区应急委批准,由区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5.9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以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事故,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内发布事故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省和市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当事故超出区控制能力时,由区委宣传部报请上级新闻发布主管机构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事故的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局办新闻发布会等。一般以上事故信息应当及时通过区政府网站、微博等快捷的方式予以发布。

  为保护公众安全,可在事故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5.10      应急结束

  特种设备事故及其次生、衍生事故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较大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结束,按照市、省、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有关部门(单位)或事发街道办事处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清理现场、卫生防疫、环境污染治理、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恢复生产、法律援助、心理咨询辅导等事项。同时开展设备设施的修复和现场清理工作,尽快消除特种设备事故产生的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定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到事故影响的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6.2  保险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区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和督促保险机构做好事故损失的查勘、理赔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保险机构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鼓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6.3  调查评估

  1.事故调查机构: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由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可单独成立事故调查组。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组组成按照市、省、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区应急办、区特种设备应急办应积极配合上级政府、上级应急委等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

  2.调查评估: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总结评估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组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应报区政府批复,并报市特种设备应急办备案。

   6.4  恢复与重建

  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办事处、社区、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结合事故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现役消防队伍,建立政府、行业、主体责任单位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和管理特种设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任务。

  3.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充分依靠部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的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2  经费保障

  1.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所需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专项资金,区财政应予以保证落实并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2.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处置应对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7.3  物资保障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区有关部门(单位)及区应急指挥部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事故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全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事故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的宣传教育。

    7.5  交通运输保障

  盐田交警大队及相关高速交警大队牵头,盐田交通运输局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处置事故期间,配备由区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7.6  治安保障

  1.公安机关应建立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2.公安机关应当维护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应急救援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提供保障。

  3.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员。

    7.7  人员防护保障

  1. 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等其他安全地带。

  2. 在处置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7.8  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通过采集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络人员的通信信息,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指挥平台,并纳入区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平台。事故处置期间,区通信运营部门要保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通讯正常运行。

    7.9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自身职能及应急管理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办负责检查指导区各类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结合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足够的突发事故人员避难场所,并提出建造和改造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7.11      法制保障

  在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区法制部门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8   监督管理

  8.1  培训

  区特种设备应急办应当对企业、对职能部门、对居委会及社区工作站等单位和机构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和应急指挥水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维保单位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并定期开展应急相关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

    8.2  宣传教育

  区特种设备应急办应当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开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使用特种设备的意识和紧急状况下的应对常识。

    8.3  应急演练

  区特种设备应急办应当适时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总结评估工作,提升全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水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维保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应保存相关资料。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应急准备状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

    8.4  考核与奖惩

  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区应急委、区政府对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种设备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9   附  则

  9.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区特种设备应急办应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及时组织预案的修订更新工作。

    9.2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具体条款内容由区特种设备应急办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4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3.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4.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5.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6.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7.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8.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9.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10.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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