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相关规范性文件、监管制度和办法。
2.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工作。
3.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预算控制、产权监管、审计和稽核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4.负责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5.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变动、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管理等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6.审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产权转让、国有股权管理、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7.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
8.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9.组织所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10.负责对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的管理工作,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职务消费,完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和约束制度。
11.对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奖惩。
12.负责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导集体资产事务中心开展集体企业、集体资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