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兴达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四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市鸿兴达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何秀妮为机构负责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54755L,公司办公场所为:深圳市盐田区罗沙路1028号边防支队综合楼C栋203(仅作办公用途),邮政编码:518000。
二、核发你公司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许可证书编号:DLJZ44030820260001)。
三、许可代理记账资格,将在7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公示平台予以公告。
此复。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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