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0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档案事业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落实本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负责接收和保管区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党、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等)。
(三)研究制定本馆进馆档案的接收标准和规范,按分工负责进馆档案整理质量检查和移交工作。
(四)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制定名人档案收集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名人的入库范围和对象。
(五)负责组织征集整理散存在国内外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资料。
(六)负责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中央及省市领导同志在盐活动以及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重要活动、外事活动和重大事件的拍摄工作,负责整理、保管上述活动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并提供利用。负责采集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以及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声像档案。
(七)利用档案为区委和区政府决策服务。配合区委和区政府重大活动,开展档案展览、陈列、编纂出版工作。组织区直单位依法依规开展馆藏档案解密和开放鉴定工作。依法依规开放档案信息资源。
(八)维护重要档案安全,承担重要档案异地异质备份工作。
(九)负责本馆档案信息化建设、馆藏电子档案的管理和备份、馆藏档案和资料数字化等工作。承担本馆数字档案馆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十)承担馆藏档案资料的修复等抢救保护工作。开展档案保护技术研究和应用等科研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党史、地方志、年鉴编纂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方针、政策,开展本地区党史、地方志、年鉴编纂研究,促进社会科学发展。
(十二)组织协调全区党史工作,开展党史研究、党史纪念活动、党史学习宣传教育等业务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撰写党史资料。
(十三)组织协调全区地方志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地方志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组织开展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分阶段组织开展区志编纂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全区年鉴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年鉴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街道开展综合年鉴编纂出版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本地区党史、志书、年鉴、地方史及其他相关文献资料的征集、整理、保存,并开展地情资源开发、展览、利用工作。
(十六)组织开展党史和地方志业务指导培训、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
(十七)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