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28
档案是各项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当前和今后工作查考的重要根据,也是党和国家宝贵的文化财富。为了既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应有作用,又能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资料的管理、查找、调卷,提供利用工作和督促借阅签字手续,退还档案、资料时要当面检查、清点、注销。
二、凡借阅档案、资料,必须按照《档案资料借阅登记册》 的栏目进行登记。本单位人员借阅其业务范围的档案资料,可直接由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借阅非隶属业务范围的档案,需经本单位领导或档案室负责人同意才能查阅,借阅本业务范围的档案、资料期限一周,如再延长,需经档案部门同意,不得未经同意擅自延长档案资料的期限。借阅档案、资料不得转借他人。
三、外单位借阅档案、资料者,必须持借阅单位的介绍信(注明查阅档案范围、内容、时间)。中国公民和组织持有效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回乡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持本人有效证件(护照或在华人机构工作证明等),经档馆同意,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持本人有效证件(护照或在华人机构工作证明等),经档案馆同意,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持组织介绍信经档案馆批准,并必须遵守国家保密制度规定,档案、资料不得外借。
四、借阅者要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严禁撕毁、折叠、污损、拆散、抽出或剪载档案、资料,不准在文件资料上划线、圈点、打叉、涂改,阅览档案资料时严禁抽烟、喝水、吃食物。
五、借阅者摘录档案材料,需经档案工作人员同意:复印、拍摄档案资料,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填写登记表;经批准摘录、复印的档案材料须加盖档案摘录、复印专用章才能带出档案馆,档案材料用完退回档案馆处理。
六、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上级主管机关的直接授权和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七、借阅者要在阅览室阅览档案,不准把档案材料带出阅览室外或私下自行交换阅读。
八、借阅档案人员利用工作结束后,应主动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及时把利用情况反馈给档案馆。
九、凡违反借阅规定,造成损失者,按照《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