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28
为了完善摘抄、复制档案和提供档案证明的工作,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章、《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二十一条和《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参照广东省档案馆有关管理做法,对利用者摘抄、复制本馆馆藏档案及要求本馆出具档案证明,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的摘抄
(一)在查阅档案时,利用者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可以摘抄已开放的档案,单位利用者可以摘抄本单位全宗的档案。个人利用者及查阅非本单位全宗档案的单位利用者,一般不得摘抄未开放的档案内容,如确有特殊需要,须书面向馆长申请同意后才能摘抄。
(二)摘抄档案内容,只能根据利用者的利用目的调阅档案的有关部分。
(三)利用者摘抄的档案抄件,内容属于开放档案的或单位利用本
单位全宗案卷的,可在研究著述中引用。如需全文发表,须事前征得本馆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涉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未开放档案的内容,非本单位利用者不得在公开著述中直接引用,更不得擅自发表。
二、档案的复制
(一)利用者要求复制的档案,须符合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二)利用者复制本馆的档案,一律要填写复制档案申请单,办理批准手续。
1、复印已开放的档案。凡属编史修志、专题研究及复印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档案的,应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并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复印;外国组织和个人查阅并复印档案,按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2、复印未开放的档案。复印的内容、数量一律报馆长审批。“三密”档案一般不予复印,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复印的,应征得制文单位同意后由馆长批准复印,并按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办理。
3、所有复制申请单,工作人员必须保留归档备查。
(三)档案的复印由本馆负责,不得由利用者自行复印或外借复印,复印件一般只限一份,并加盖本馆的查档利用证明章。档案复制件经本馆盖章,注明原件档号,具有档案原件的效力。
(四)复印的档案材料必须严格按序做好登记手续,属于用后退回档案馆处理的复印件,工作人员按时追回并依章进行销毁。
(五)利用者要求复制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非纸质载体档案,一律由本馆代为办理。
(六)从本馆复制的档案,使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陈列展出或再行复制。
三、档案文件的证明
(一)利用者如要求根据所查阅的档案取得证明性文件,可向接待人员提出申请,经馆管理室负责人批准后可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内容必须以档案原件内容为准。档案证明未经司法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可,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本馆不提供利用者申请利用目的以外的档案证明。
四、本馆出具证明及复制档案,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查阅档案人员或本馆工作人员凡违反本制度造成各项损失的,按照《档案法》、《档案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