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28
一、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须持有护照和区以上外事部门或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本馆领导同意后方可利用档案。
二、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定的有关文件交流协定而利用档案者,可通过签定协议的部门介绍,向本馆提出申请。
三、外国组织和个人到本馆查阅档案,需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范围及其他情况,并提前2天向本馆提出申请,大量利用档案的(10卷以上),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四、外国组织和个人为查取本人及亲属历史证明而利用档案者,本馆将根据国家和本馆规定随时办理。
五、外国组织和个人复制档案,需填写复制档案申请单,复制档案的内容、数量经有关人员审核,并经馆长审批后,由本馆负责办理。
六、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函电代查等方式利用,索取复制档案者,应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七、外国组织和个人摘抄、复制的档案在不违反我国有关规定下,可在研究著作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售让;在著述中引用的档案内容均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档号。
八、外国组织和个人需携带、运输或邮寄档案出境者,经本馆审查后,报省档案局批准并出具相关证明。
九、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其复制费、档案技术保护费可适当高于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