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28
1、来本馆利用档案、资料者,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
2、利用者必须先填写《档案资料利用登记表》,写明利用内容与目的,以便准确提供档案资料;亦可利用馆开放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先自查检。
3、本馆保存的档案资料-般不外借,利用者可在本馆阅览室内查阅。如需外借,须经馆领导同意方可外借。利用者不准擅自进入库房及办公室。
4、利用有密级的档案资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本馆工作人员代为查阅,指定摘录有关内容,不得任意翻阅其它无关内容。
5、摘录、复制、拍摄档案资料,须经本馆工作人员同意,重要的要经本馆领导同意;摘录、复制、拍摄后要进行核对,并加盖核对章,以示负责。
6、 摘录、复制、拍摄档案资料时,不得任意增加说明和注释,也不得擅自向外公布。如举办展览、史志编纂等必须引用时,须经本馆领导批准。
7、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不准随意抽、拆、调换、污损或在档案资料上圈划、涂改等。如有发现,按有关档案法规严肃处理。
8、利用者不得随带易燃物品进入阅览室。不准在阅览室吸烟及吃食品。
9、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澳门与台湾同胞与海外侨胞需利用本馆档案资料时,须持有合法证件,外国人需利用本馆档案资料时,须持有深圳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介绍信与合法证件,经办领导同意,方可利用本馆的开放档案资料。
10、利用者在利用本馆档案资料后,必须按规定缴纳利用档案资料的保护费、证明费和文印费等。本区机关工作查考各类档案、复印文件不收费。
查档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下午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