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1
为规范本馆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利用行为,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利用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如介绍信、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到区档案馆查阅政府公开信息。
二、查阅大厅提供工作人员代查和自助查阅服务。由工作人员代查,需填写《查阅登记表》。
三、本馆只提供主动公开信息的查阅服务,不具有对信息内容的解释权。查阅人如对信息内容有疑义,按照“谁制发、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可自行向政府信息的制发单位咨询,政府信息的制发单位须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释。
四、利用者应将阅读完毕的检索目录、文件资料放回原处,不得私自将检索目录、文件资料带出本查阅大厅。
五、利用者应当爱护文件资料和机器设备,不得损毁、涂改、折叠文件资料,不得更改、删除或拆卸任何配置,不得安装其他软件。不得在电脑上浏览无关网页、玩游戏。严禁制作和传播不良信息或进行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如遇故障或需要帮助,请联系查阅大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调试。
六、利用者应将利用效果反馈给查阅大厅,以便进行利用效果统计和分析工作;重大事例区档案馆将视情况向档案主管部门上报。
七、查阅信息时,请文明礼让,保持安静,自觉维护查阅大厅的清洁卫生及环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