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07
为维护良好的阅览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须知。
第一条 利用者须在本馆接待查阅前台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方能提供查阅服务。
第二条 为确保档案安全,严禁携带箱包、水、食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阅览区。利用者私人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存包区。
第三条 利用者在调阅档案资料原件时,须认真清点并在查阅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每人每次调阅档案资料不超过10卷,阅毕按原样还清后,再申请调阅下一批次的案卷。当天未阅览完的案卷,须向工作人员说明。
本馆已制作档案资料副本的,不再提供原件阅览。
第四条 利用者须在指定区域查阅档案资料,在查阅过程中应爱护并妥善保管检索目录和档案资料,严禁涂改、损毁、丢失、窃取档案资料或目录,严禁将档案资料、检索目录带出阅览区;利用者摘录、复制档案资料须履行申请和报批手续,未经本馆许可,不得擅自拍摄、复制、窃取档案资料内容。
第五条 利用者应自觉维护阅览秩序,禁止在阅览区内吸烟、进食和喧哗。
第六条 利用者应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从本馆获得的档案资料复制件和摘录内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携带出境,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转借、再行复制本馆馆藏档案资料的内容。
第七条 利用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经劝阻、警告无效的,本馆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利用查阅,责令其离馆,并记录在案;对触犯法规者,将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查阅大厅开放时间为: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45;下午2:00~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