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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8月12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
发布时间:2024-12-18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于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签订。和约共有5条。规定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任何一方都不应有在亚洲和太平洋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的努力;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文化关系。双方声明,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的关系,条约自同年10月23日在日本东京互换条约批准书起生效,有效期10年。条约的签订,有助于稳定亚太地区的局势和维护世界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