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盐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和《盐田区政府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的采购。自行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以及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实施的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坚持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控制支付。采购项目的预算应在编报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
第四条 不得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以下情形属于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未申报集中采购;达到竞价金额标准的同品目项目分次申报采购计划,规避竞价;能向一个供应商采购的项目进行分拆,分拆项目金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等。
第五条 倡导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第六条 原则上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特殊情况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采购实行分类管理。货物类采购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采购和验收;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由各需求科室负责采购和验收,局办公室协助。
第二章 集中采购
第八条 集中采购流程、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及不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按区财政局当年公布的《盐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执行。
第三章 自行采购
第九条 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由各需求科室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批后实施。超过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低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人民币须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价、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自行采购。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采购项目,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可直接实施:
(一)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
(二) 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
(三)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需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
(四)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唯一供应商的项目;
(五)其他无法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价、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
第十一条 自行组织采购的竞争性谈判或竞价流程如下:
(一)发布邀请。原则上要向至少三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布邀请。
(二)组织评审。由相关科室组织专家对供应商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对价格、服务能力、服务内容、服务时限等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分标准由相关科室负责制定,并提交分管领导审定),评审会结束后应出具评审报告。专家可由区内外相关部门人员,局分管领导、相关科室人员及行业专家、学者等组成。
(三)集体研究。评审报告按程序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最终供应商。
(四)全程监督。相关科室应当加强对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跟踪监督,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合同目标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就供应商不按期按质履行合同或发生紧急事件制定应急方案,确保服务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流程如下:
将招标公告和文件在“深圳盐田政府在线”网站予以公布,或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具体流程参照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流程执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有效投标供应商应当不少于3 家。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经办科室应在确定供应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属于集中采购项目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经办科室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并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五条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优先使用国家和有关部门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合同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九)合同各方当事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其他必要条款。
第十六条 经办科室应将合同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填写《深圳市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法律顾问服务登记表》(附件1),呈分管局领导、局长审批。
第十七条 原合同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开展续签工作。原合同期满需重新招标的,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申报招标采购,以保证服务项目的正常衔接。
第十八条 合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合同签订后,经办科室应及时将合同交局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经办科室应全面负责该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时,经办科室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政府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威胁时,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第五章 采购项目验收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合同履行完成后,经办科室应及时组织验收, 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要做到客观、真实,履约情况应作为以后确定供应商的重要依据。验收应形成书面记录,填写《货物类项目验收记录表》(附件2)、《服务类项目验收记录表》(附件3)。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二十二条 经办科室应根据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申请支付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规范。验收不合格或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不得支付全部款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制定、解释和组织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统调中心、评审中心财务相对独立,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流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原《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关于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流程(试行)》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