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规定(试行)》(深办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中共深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发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的通知》(深社会组织党〔2023〕3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结合我区实际参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审核对象
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届中变更、换届选举时的负责人人选,包括拟担任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人员。
二、审核主体
(一)区社会组织党委、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或社会组织党组织上级党委负责审核拟任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人员。
1.已成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有关人选,由该党组织的上级党委负责初核,报区社会组织党委审核。
2.未成立党组织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有关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初核,报区社会组织党委审核。
3.未成立党组织且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有关人选,由区社会组织党委负责兜底审核。
(二)社会组织党组织、监事会(监事)负责审核拟任副会长(副理事长)职务人员。
1.已成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副会长(副理事长),由党组织负责审核,审核结果报区社会组织党委备案。
2.未成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副会长(副理事长)由监事会(监事)负责审核,审核结果报区社会组织党委备案。
三、审核内容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突出政治审核,主要包括负责人人选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专业能力等情况(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通知》)。
四、审核方式
(一)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人选实行审核制,主要采取函调、个人承诺、核查核对和公示四种方式,必要时采取实地考核方式(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通知》)。
(二)副会长(副理事长)人选签署个人承诺书,递交至党组织或监事会(监事)审核,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出具审核报告并加盖公章(新登记成立社会组织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党组织书记或监事长(监事)签字。
五、审核程序
(一)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人选审核程序
1.人选应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30个工作日前,报上级党委、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或市社会组织党委审核。(具体报送材料详见附件1《通知》)。
2.社会组织党组织上级党委、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或区社会组织党委对人选情况进行研究、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并提出补充完善材料意见。
3.在盐田政府在线网站通知公告栏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
4.对确认存在影响任职问题的人选,社会组织应重新申报其他人选。
5.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区社会组织党委在《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加盖公章。
6.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人选,不得履行民主选举等程序,不得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副会长(副理事长)人选审核程序
1.登记成立、换届选举时的人选应在履行民主选举30个工作日前,签署个人承诺书,已成立党组织的递交至党组织审核,未成立党组织的递交至社会组织监事会(监事)审核,再由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出具审核报告并加盖公章(新登记成立社会组织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党组织书记或监事长(监事)签字。审核报告与其他负责人人选材料一并报区社会组织党委。
2.届中变更时的人选应在履行民主选举5个工作日前,签署个人承诺书,已成立党组织的递交至党组织审核,未成立党组织的递交至社会组织监事会(监事)审核,再由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出具审核报告并加盖公章、党组织书记或监事长(监事)签字。审核报告报区社会组织党委备案。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参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建议,请径向区社会组织党委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共深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的通知》(深社会组织党〔2023〕37号)
2.关于深圳市盐田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请示
3.深圳市盐田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
4.深圳市盐田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表
5.个人承诺书
6.拟任社会组织副会长(副理事长)审核报告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社会组织委员会
2023年11月3日
(联系人:彭海燕,联系电话:0755-22320181)
附件:
1.附件1:深圳市社会组织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的通知.pdf
2.附件2:关于深圳市盐田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请示.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