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标准: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节 | 罚款金额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 轻微 | 限期内采取整改措施的; | 5万元 |
一般 | 限期内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 7万元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10万元 |
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指: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群体性事件或经市一级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标准: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节 | 罚款金额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 | 轻微 | 已采取整改措施的; | 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 (单位) |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个人) | |||
一般 | 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 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单位) | |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个人) | |||
严重 | 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单位) | |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个人) |
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指: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群体性事件或经市一级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
三、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放污水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节 | 罚款金额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轻微 | 从事餐饮、洗车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放污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规定期限内补办排水许可证的; | |||
一般 | 从事餐饮、洗车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放污水,造成市政污水管淤堵或雨污混流等后果的; |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
规定期限未补办排水许可证的; | |||
严重 | 从事建筑活动的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放污水,规定期限内未补办排水许可证的; |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 |
从事工业、医疗活动的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放生活污水的; |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有其他较严重情形的; | |||
特别 严重 | 从事建筑活动的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放污水,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排水许可证,且造成排水管网淤堵、损坏的; |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
从事工业、医疗活动的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 |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注:①以上每一违法程度所对应的多种违法情节,只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指: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群体性事件或经市一级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
四、排水户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节 | 罚款金额 |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轻微 | 采取措施消除违法后果的;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一般 | 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严重 | 未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 |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
特别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指: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群体性事件或经市一级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
五、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未事先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或者未履行汛前检查、维护职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形 | 罚款金额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 | 轻微 | 损失额在5万元以下的; | 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 |
主动采取整改措施的; | |||
一般 | 损失额在5元(含本数)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 |||
造成污水溢漫的; | |||
严重 | 损失额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注:①以上每一违法程度所对应的多种违法情节,只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指: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群体性事件或经市一级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
六、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或报送相关信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节 | 罚款金额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 轻微 | 限期内采取整改措施的; | 1万元 |
一般 | 限期内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 3万元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5万元 |
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指: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群体性事件或经市一级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
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标准: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形 | 罚款金额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 | 轻微 | 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4小时(含本数)以上48小时以下的; |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限期内采取整改措施; | |||
一般 | 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48小时(含本数)以上72小时以下的; | 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 | |
造成污水溢漫的; | |||
限期内未采取整改措施; | |||
严重 | 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72小时(含本数)以上的; | 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
造成内涝的; |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注:①以上每一违法程度所对应的多种违法情节,只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指: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群体性事件或经市一级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
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造成严重后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形 | 罚款金额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造成严重后果 | 轻微 |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的; | 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 |
一般 | 限期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 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指: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群体性事件或经市一级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
九、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造成严重后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标准: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形 | 罚款金额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造成严重后果 | 轻微 | 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10立方米(含本数)以下的或限期内采取整改措施的; |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单位) |
2万元以上5万万元以下 (个人) | |||
一般 | 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10立方米(不含本数)以上50立方米(含本数)以下的或限期内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 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 (单位) | |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个人) | |||
严重 | 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50立方米(不含本数)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单位) | |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个人) |
十、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形 | 罚款金额 |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 | 轻微 | 未缴纳污水处理费在1万元以下的; | 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 |
一般 | 未缴纳污水处理费在1万元(含本数)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2倍 | |
严重 | 未缴纳污水处理费在3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 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3倍 |
十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履行职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裁量标准:
事实 | 类型 | 违法情形 | 罚款金额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履行职责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限期未改正的; | 10万元以上15万元下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限期未改正的; | 20万元以上30万元 |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30万元以下35万元以下 | ||
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限期未改正的; | 35万以上40万元以下 |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指: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群体性事件或经市一级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
十二、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形 | 罚款金额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 轻微 | 造成污水溢漫的; |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单位)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个人) |
损失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 |||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 | |||
一般 | 造成内涝的; | 15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下 (单位)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个人) | |
损失额在五万元(含本数)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
限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单位) 7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 (个人) | |
损失额在五十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
注:①以上每一违法程度所对应的多种违法情节,只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指: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群体性事件或经市一级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
十三、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形 | 罚款金额 |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轻微 | 未制定设施保护方案或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2万元 |
一般 | 未制定设施保护方案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严重 | 未制定设施保护方案或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 |
未制定设施保护方案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十四、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形 | 罚款金额 |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 轻微 | 及时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
一般 | 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指: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群体性事件或经市一级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
十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六、本标准有效期五年。